1948年,美洲国家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举行会议,正式宣告成立美洲国家组织,并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同时,鉴于美洲各国已将保护人类基本权利当作其主要目的,然而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属于某一国国民这一事实,而是基于人的人格属性,并且人权的国际保护应成为发展中的美洲法律的主要目标,故会议于5月2日通过了由美洲国家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完成的这个宣言。
宣言由序言和权利、义务两章组成,共计38条。序言确认,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人人生来自由和平等;每个人履行其义务,是一切人的权利的前提;权利和义务在人类的全部社会和政治活动中是相互关联的;权利促进个人自由,义务则表达这种自由的尊严。宣言宣布,美洲国家应保障个人的下列权利: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法律面前平等权,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因素的区别;宗教自由和信仰权;言论表达和传播思想权(第1~4条);保护荣誉、个人声誉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权;建立家庭权;保护母亲和儿童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第5~10条);人人享有在公共和社区财力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衣食、住房和医疗保健等卫生及社会措施保持健康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福利权;工作及合理报酬权;闲暇及享受闲暇权;社会保险权(第11~16条)。宣言还宣布,人人享有公正审判权、国籍权、选举和参加政府管理权、集会和结社自由权、财产权、申诉权、免遭任意逮捕权、正当法律程序权和避难权等(第18~27条)。同时,宣言强调,每个人的权利受他人权利、全体的安全以及大众福利和民主进步的正当要求的限制(第28条)。宣言还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承担的义务。它们包括:社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选举的义务;守法的义务;为社区和国家服务的义务;按照个人自己的能力和现有条件,同国家和社区就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进行合作的义务;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克制在外国从事政治活动的义务(第29~38条)。(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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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言全文(中译本)
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1948年5月2日
鉴于:
美洲各国人民已经承认个人尊严,他们的宪法承认,调整人类社会的司法和政治机构,把保护人类基本权利和创造使人们获得精神和物质进步及幸福的环境当作它们的主要目的。
美洲国家一向认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属于某一国国民这一事实,而是基于人的人格属性。
人权的国际保护应成为发展中的美洲法律的主要指南。
美洲国家对基本人权的重申以及各国组成的国际体制所给予的保证,确立了这种美洲国家认为适合于目前社会和司法条件的基本保障制度。同时就美洲国家而言,它们承认,随着各种条件变得越来越有利,它们应当在国际领域内不断巩固这一保障制度。
因此,美洲国家第九次理事会会议同意议定下列各条:
序言
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人人生来自由和平等。大自然赋予了他们理智和良知,他们应互以兄弟相待。
每个人履行其义务,是一切人的权利的前提。权利和义务在人类的全部社会和政治活动中是相互关联的。权利促进个人自由,义务则表达这种自由的尊严。
法律义务以道义义务为先决条件,后者原则上支持前者并构成前者的基础。
鉴于精神发展是人类存在的最高目标及其最崇高的表示。因此,人类的义务即在于全心全力达成这一目标。
由于文化是这一精神发展的最佳社会和历史的表现,所以,人类的义务即在于,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各种手段维护、实践和促进这一文化。
因此,既然道德行为构成文化的繁荣昌盛,所以,每个人的义务就应当是始终高度尊重道德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权利
第一条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
第二条 法律面前平等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本宣言所宣告的权利,承担本宣言所宣告的义务,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因素的区别。
第三条 宗教自由和信仰权。人人享有自由宣扬、信仰宗教以及公开或私下传播和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调查、言论、表达和传播的权利。人人享有自由调查、言论和通过各种媒介表达、传播其思想的权利。
第五条 保护荣誉、个人声誉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权。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及防止污辱性攻击其荣誉、声誉和个人及家庭生活的权利。
第六条 家庭及其受保护权。人人享有建立构成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并使其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母亲和儿童受保护权。一切处于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和一切儿童都享有受到特别保护、照顾和帮助的权利。
第八条 居住和迁徙自由。人人享有在其国籍所在国境内定居和自由迁徙以及除非自愿否则不离开该国的权利。
第九条 住宅不受侵犯权。人人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条 通信不受侵犯和传递消息权。人人享有通信不受侵犯和自由传递消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健康权。人人享有在公共和社区财力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衣食、住房和医疗保健等卫生及社会措施保持健康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教育权。人人享有基于自由、道德和人类团结之原则的受教育的权利。
同样,人人享有使其获得体面生活、提高生活水平、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受教育权。
依照才能、功绩及利用国家或社区可提供资源的愿望,受教育权包括在任何情况下机会均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享受文化福利权。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和分享知识进步特别是科学发现所产生的福利。
同样,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十四条 工作及合理报酬权。人人享有在适宜的条件下工作和在现有就业条件许可情况下选择职业的权利。
每一个工作的人均享有获得与其能力和技术相称的报酬,以保证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闲暇及享受闲暇权。人人享有闲暇、有益的娱乐和有机会利用其自由时间使其精神、文化和身体受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权。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保护其免受失业、衰老乡 因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伤残的影响,这些伤残使其本人在身心两方面都不可能维护自己的生计。
第十七条 承认法律前的人格和公民权的权利。人人在任何地方享有被承认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权利,享有基本公民权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正审判权。人人均得求助于法院以保证其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同时亦可凭借法院的简便程序来保护其免受当局对其宪法基本权利的侵害。
第十九条 国籍权。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以及依照本人意愿更换为愿意给予其国籍的任何其他国家的国籍。
第二十条 选举和参加政府权。每一个具有法律能力的人均有资格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加本国政府及参加普选,这种选举应通过秘密投票,诚实、定期和自由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 集会自由。人人有就共同关心的任何性质的问题以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形式与他人和平集会的自由。
第二十二条 结社自由。人人享有同他人结社,以促进、行使和保护其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职业、工会或其他性质合法权益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财产权。人人享有拥有满足体面生活基本需求和有助于维护个人及家庭尊严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诉权。人人有出于一般或个人利益的理由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申诉的权利,以及获得及时裁决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免遭任意逮捕权。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
任何人不得因未履行纯系民事性质的义务而被剥夺自由。
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明确拘禁的合法性,并有权受到无故意拖延的审判,否则,应予释放。他在关押期间有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正当法律程序权。凡受刑事控告者,只要未证实有罪,有权被视为无罪。
任何被控犯罪者,均享有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享有由按照既有法律而设立的法院审判的权利,享有不受残酷、羞辱或非同寻常之惩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避难权。人人有在外国领土上依照各国法律和国际协定寻求和得到庇护的权利,但因一般犯罪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的权利范围。每个人的权利受他人权利、全体的安全以及大众福利和民主进步的正当要求的限制。
第二章 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义务。每个人及所有人有义务完全形成发展个性,以便同他人相处。
第三十条 父母与子女的义务。每个人有义务帮助、支持、教育和保护其年幼的子女。子女有义务始终如一地为父母增光并在父母需要时给予帮助、支持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受教育义务。人人有义务接受至少是初等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选举义务。每个人在其具有法律能力时,有义务在其国籍所属国参加普选。
第三十三条 守法的义务。每个人都义务遵守国家当局和其所在国的法律及其他合法的命令。
第三十四条 为社区和国家服务的义务。每个身强力壮之人有义务在国家需要防御和保卫时,提供任何民事或军事服务;如国家突遇灾难,有义务提供力所能及的此类服务。
同样,他亦有义务在本国担任任何普选产生的公职。
第三十五条 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关的义务。每个人有义务按照自己的能力和现有条件与国家和社区就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进行合作。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每个人有义务依法纳税,支持公用事业。
第三十七条 工作义务。人人有义务尽其所能从事工作,以获得谋生手段或造福社会。
第三十八条 克制在外国从事政治活动的义务。每个人有义务克制参加其作为侨民所在国依法仅允许其本国公民从事的政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