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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料查“支联会”财务

时间:2021-08-30 来源: 作者:

调查含涉案会计公司及众筹策划者 法律界分析涉干犯法律条款

星岛环球网消息: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警方日前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去信约十名“支联会”董事及干事,表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要求他们于9月7日或之前向警方提交所需资料。香港文汇报昨日接获最新消息指,警方或会对“支联会”开展全面的财务调查,包括调查协助其核数的会计公司有否协助处理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可疑资金、逃税或者其他犯罪得益,而“支联会”去年发起众筹,伙同海外反华分子组建所谓“人权博物馆”,警方的调查方向或包括协助举办有关众筹的筹划者、筹备或上载涉及违法内容者及网站营运者。

任何协助“支联会”营运的人或组织

有消息指称,“支联会”的财务报表由一间会计师行负责核数。香港文汇报本月21日透过电话、电邮等不同方式向相关会计师行查询是否曾负责为“支联会”进行财务报表核数,惟电话无人接听,当晚截稿前亦未有回覆电邮。

涉嫌干犯条款

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二十五条(1)规定,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的罪行,(a)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或(b)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万及监禁3年。

法律界人士分析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有关的会计师在负责为“支联会”核数时有疑问,有责任提出及要求“支联会”提供解释,否则该会计师须写信给“支联会”声明及退出会计审议组。若警方调查后发现“支联会”的财产有可能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规定的,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或警务人员,可按照附表3所订行使以下方面的权力,包括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财产,对“支联会”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组织所谓“人权博物馆”众筹的筹划者、筹备或上载涉及违法内容者及网站营运者

“支联会”于去年6月至8月为所谓“人权博物馆”发起众筹,本月4日开始在网上设立所谓“人权博物馆”。据“支联会”宣称,有关的众筹有1,186人捐助,募得款项共1,675,032元。参与设立“人权博物馆”的包括总策展人长平、策展编辑DLS以及数位资料团队CYL、LLT、RRG等15人,视觉设计及网站制作Neverland Studio,系统工程师PL以及总监制June。

“人权博物馆”内容包含大量煽动言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在网站上公布其收集电邮,宣称如有任何相关资料都可以发送至该电邮,意图引来更多民众参与。参与捐款者或参与组织捐款活动者涉嫌违法

香港文汇报早前报道揭发,所谓“人权博物馆”中展示最少3张带有“光时”口号的图片,包括在“全民抗争︰和理非与激进战”有两张图,分别清晰见到“光复香港”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

此外,该馆的展品抹黑香港国安法的出台“被『泛民主派』舆论视为『一国两制』的政治性终结”,但对社会各界及市民支持香港国安法只字不提。该馆又声称中国外交官倾向积极出击、主动对抗来自各界的抹黑和攻击的所谓“战狼外交”,“已『致使』中国和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多国关系紧张,国际社会纷纷表达强烈反弹”,把外国干预颠倒为中国外交策略问题。

所谓“人权博物馆”更扭曲2019年修例原意,声称社会各界担忧条例将打破两地的“司法防火墙”,“恐成移交『政治犯』到中国的手段”,又称“港警漫无节制的暴力镇压”,以及外国“不仅担心影响香港的国际地位与营商环境,更担心威胁到在港外国人的安全与商业收益”,意图进一步抹黑香港警方及合理化国际干预香港事务。

有关内容则淡化所谓“自决派”的“港独”本质,声称“自决派”势力在2016年进入立法会,“他们倡导不向『北京』『哀求民主』,而要透过『在地行动』,追求香港命运自决”云云。所谓“人权博物馆”甚至美化暴力事件,包括2014年非法“占中”事件和2016年旺角暴乱事件。

涉嫌干犯条款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界人士分析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人权博物馆”内的“展品”不仅涉及“港独”口号,还有不少抹黑香港国安法、淡化黑暴及美化违法“占中”等内容。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组织所谓“人权博物馆”众筹的筹划者、筹备或上载涉及违法内容者及网站营运者均有可能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提供“支联会”租用的仓库业主

“支联会”在葵涌一座工厂大厦内租有一个约1,500呎的单位作仓库用途,单位内摆放大量煽暴物资,包括街站所用的文宣用品及物资,号称为“大本营”。据悉,“支联会”为避免“大本营”曝光,不会直接运送物资到街站及转回仓库,而是通过中间站进行“接驳”,而所在的工厦水牌及楼层门牌均无显示其名称。

据了解,仓库平均月租及差饷为11,900港元,租金较市价15,000至20,000港元低。若仓库业主知道租客利用物业作非法用途,但故意容许、甚至协助租客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有机会与租客触犯同样罪行。

涉嫌干犯条款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二百二十一章)第八十九条指,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

法律界人士分析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物业业主知道租客利用物业作非法用途,但故意容许、甚至协助租客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有可能与租客触犯同样罪行。由于“支联会”的纲领已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支联会”日常的活动亦涉嫌违法,因此若仓库业主知道并协助“支联会”存放用作违法用途的物资,会涉嫌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使“支联会”所存放物资只用于一般违法用途,没有牵涉香港国安法,亦会涉嫌干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注:法律意见来源: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大律师丁煌,新民党立法会议员、执业大律师容海恩,香港律师会理事黄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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