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师会会长苏绍聪表示,近日法律圈内讨论,若现在拥有自我监管权的律师团体变成政治团体,他们是否仍适合继续拥有自我监管的权力。他续指,律师团体理应是一纯专业的团体,应该政治中立,如果他们被政治团体控制了就不再是政治中立,亦不应给予自我监管的权力。如果不适合有自我监管权,可参考其他国家做法,由国家机构或者地区政府的律政机关来监管,又或者由一独立运作的机关来负责。
年初上任的香港大律师公会新主席夏博义被揭发是英国自由民主党成员,任英国牛津市市议会议员,至获提名参选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前才辞去牛津市议员职位。
夏博义上任后,便立即妄言修改香港国安法,他早前接受电视台访问时更声称,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是"限制市民选择"、可能违反人权法对于选举权的保障;又称大律师公会辖下的委员会正仔细审视香港国安法条文,探讨"值得提出修订"的地方,但无具体时间表何时会完成;他还说大律师公会不是政治团体,但有责任就"影响法治"的议题发声云云。夏博义称大律师公会"不是政治组织",如此欲盖弥彰自欺尚可,无法欺人。
大律师公会作为法律界专业组织,已蜕变为政治团体。前年暴徒冲击立法会,大律师公会仅简单一句"无需提醒公众守法及保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来回应暴徒的暴行。在"黑暴"肆虐期间,公会多次指责警方所谓"使用过分武力",但对于暴徒的凶残暴力、打砸烧抢,烧人袭击,公会以沉默行包庇之实。到了夏博义上任主席,更加变本加厉,惹来香港各界强烈不满。
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应果断行动,罢免夏博义的主席职务。只要打开公会网页,便见到其第一句是这样写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49年成立,是一个代表香港大律师的专业团体,并按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注册。"大律师公会若继续包庇容忍夏博义,随时触犯《社团条例》。
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若社团事务主任认为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任何在香港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若被认定为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长发出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
一位身为英国政客的大律师公会主席,难道不算是"和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夏博义在1995年作为创会主席的"香港人权观察",每年获美国民主基金会5位数字港元的资助,但在2003年后资金额增至6位数字,显示该组织被美国方面视为反23条有功劳,资助延续至今,已累计至1500万港元。这样的人当大律师公会主席,难道不算是"和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事实却证明大律师公会已经"变质",既然公会已经变成一个极端的反中乱港政治组织,其手上权力只会对香港造成伤害,理应收回。目前由《法律执业者条例》规管整个行业,亦赋权予律师团体自我监管,若律师团体以讲政治为主,未能保障整个社会利益,政府可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规管,包括收回自我监管权。收回权力后的监管工作,可由政府部门代替,又或由政府成立独立的法定组织处理。
来源:大公网 作者:杨华勇 湖北省政协常委、香港中华总商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