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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权硕士项目教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0-02-12 来源: 作者:

 

 

北京大学人权硕士项目教学管理办法

(中心办公会议2020年1月14日通过)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培养质量,规范教学管理,根据《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 人权硕士项目由北京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以下简称“瓦伦堡研究所”)共同举办。

    中心承担人权硕士项目的教学管理工作。

中心办公会议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中心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项目协调员、瓦伦堡研究所北京办公室项目官员组成。

第三条 【学制】 人权硕士项目免学费,学习年限为一个学年。第一学期为春季学期,第二学期为秋季学期。

第四条 【学员资格】 通过初审和复试的申请人,被录取为人权硕士项目学员,具有学员资格。

    人权硕士项目是非学历教育,学员不因此取得北京大学学籍、学历和学位。中心不解决学员的住宿、校内食堂饭卡、图书资料借阅等事宜。

第五条 【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由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组成。

面授课程共六门,全部为必修课程,平均安排在两个学期进行。课程内容根据所在学年的具体安排确定。

面授课程同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限选课。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同时在选课系统中选修相关课程,并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办法》。

网络课程开设《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Legal Writing》《国际人权法概述》《国际法保护的人权》《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必修课以及若干选修课。选修课根据所在学年的具体安排确定。

中心可以对教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告知学员。

第六条 【结业】 通过全部课程考核的,取得人权硕士项目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瓦伦堡研究所联合颁发。一旦遗失,不再补发。

第七条 【延期结业】 下列情况,学员应当申请延期结业:

(一)因故无法完成课程教学内容的;

(二)一门课程缺勤达到五次以上的;

(三)无法通过课程期末考核的;

有前款情形的,应当分别自考核之日前三十日以上、考核之日前七日以上、成绩公布之日起七日以内提交书面延期结业申请。经中心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准予延期结业。

    被准予延期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学年。确因参加一年以上长期出国(出境)实习、交流或者攻读学位项目而被准予延期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三个学年。

    本办法生效前被准予延期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第八条 【出勤】 课程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代签、补签、请假视为缺勤。

因集中授课导致缺勤的,学员应当在集中授课开始前七日以上提交与自身既定教学、工作安排冲突的证明,申请缺勤排除。经中心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准予缺勤排除。缺勤排除次数达到集中授课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超出部分视为缺勤。

第九条 【缓考】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应当自考核之日前十五日以上提交书面缓考申请。

    第十条 【退出】 因故无法完成全部教学计划的,可以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中心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准予退出。

    第十一条【申请形式】 依据本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申请延期结业、缓考或者退出的,应当具备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并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纪律】 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北京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对考场违纪和学术不端的北京大学学员,依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取消学员资格】 下列情况,经中心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学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申请延期结业而未申请、超时申请,或者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被准予延期结业后,仍然无法通过该门课程期末考核或无法完成课程教学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申请缓考而未申请、超时申请,或者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的。

第十四条 【临时出入证】 学员持北京大学学生证、校友卡或北京大学保卫部制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入校园。

不具有北京大学学籍或校友身份的,应当向中心和保卫部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并按时提供必要信息。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申请。

持有临时出入证的,应当遵守《北京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因证件转借、遗失、赠与、损坏、没收等原因无法入校而不能上课的,视为缺勤。一旦遗失,不再补发。

下列情况,中心有权收回临时出入证:

(一)被取消学员资格的;

(二)因延期结业造成所在学期没有课程安排的;

(三)被准予退出的。

第十五条 【申辩】 对取消学员资格的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

第十六条 【再申请】 曾被取消学员资格或被准予退出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人权硕士项目的,与其他申请人在申请环节同等对待。被录取为人权硕士项目学员的,以往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期间】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参照适用】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适用《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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