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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NGO:和平集会法虽修正 仍未达人权法标准

时间:2019-07-07 来源: 作者:

 

(吉隆坡4日讯)大马社会沟通中心(KOMAS)及全球公民参与联盟(CIVICUS)表示,尽管2019年和平集会法修正案作出了一些正面修改,但是距离相关和平集会权利要达到国际人权法标准仍不足够。

 

他们今日发表联合文告说,有关修正案作出的正面修正,包括移除了街头示威属于犯罪的条规,同时,和平集会或街头示威主办者仅需要在活动的7天前通告负责集会地点的警区,而原本法令第9(1)条文下是需在10天前通告。

 

“我们呼吁当局确保不会利用相关获得通知的便利,作为钳制和平集会自由的做法,这是让当局能够在集会时安排人手执行职责。”

 

促允自发性集会豁免通告

 

文告指出,他们关注在通过上述修正案前,应该解决上述法律缺口,和平集会法依然缺乏允许让自发性集会可以豁免通告(警方)的条规,因为这类集会要事前通知是不可操作的。

 

文告说,在国际法中,对于不可预见发展事项进行快速反应而主办的示威,相关意见者及参与者,不应基于未提前通知执法者的理由而展延集会,同时继续执行该法令的第4(2)条文也是有问题的。

 

文告表示,建议修正的和平集会法还是把21岁以下的集会主办人及让儿童参与集会列为刑事罪行,这规定与联邦宪法中言论与集会自由没有年龄限制的明文不符合,同时也不符合大马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反之政府应该确保任何和平集会的参与者都受到保护,无论他们的年龄是多少。

 

文告说,在建议修正案中,非公民也被否决主办或参与集会的权利,而此事明显存在歧视,因为对于非公民,特别是很多移民及难民拥有言论及集会自由的权利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可能缺乏其他机制去申诉他们的关注事宜及权利。

 

指没向利益相关者咨询

 

文告也指出,政府在提呈有关修正案的草拟阶段,也缺乏透明及没有向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合适的咨询,特别是公民社会组织。

 

他们认为,对和平集会法令进行全面的检讨,以便让它符合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是关键的,政府及国会在通过该修正案应该解决这些课题,若没法做到将会错失加强自由基础的机会,因为这也是政府要落实的改革议程的一部分。

根据全球公民参与联盟的监督,对于大马给予公民社会空间的评估,大马仍然属于“阻碍者”。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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