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接连2艘台湾渔船在作业中失事,15名台、陆及印度尼西亚籍船员至今下落不明,其中1艘渔船「全亿财1号」被发现救生衣及船只残骸在海上漂流。29日外籍渔工人权保障联盟批评,渔船主常以妨碍渔获捕捞为由,禁止渔工穿戴救生衣,且岸边船上设备检查落于形式,“劳动部”并未落实劳动现场检查并裁罚,罔顾海上船员的作业安全。“劳动部”职业安全署科长陈志祺表示,《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已规定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穿戴救生设备,违者可开罚;同时,也已设有多语检举专线,倘有其他不足之处会与“渔业署”研商精进作为。
「穿救生衣无关乎会不会游泳,而是落海后能争取到更多获救的时间。」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秘书长陈秀莲说,就曾接获渔工反映,船主见到渔工落海,只要2小时内找不到,就会离开落海地点去追捕渔获,但船主又会以保丽龙材质救生衣妨碍工作速度为由禁止渔工穿着,显然是罔顾渔工海上作业安全。
宜兰县渔工职业工会秘书长李丽华也批评,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234条,有规定水上作业时劳工有落水之虞应使劳工穿着救生衣,但实际上谁来判断「有落水之虞」?连岸上海巡人员都穿救生衣执勤了,明显危险的海上作业却不用穿救生衣?现在岸边虽有执行船上救生设备检查,但出港后,却只以道德、劝说的方式要求船主应让渔工穿救生衣,显然检查是徒具形式,应该要加强海上劳动检查,落实罚则,全面要求渔工穿救生衣。若有保丽龙救生衣妨碍工作速度的疑虑,雇主应要提供较轻巧的救生衣给渔工,而不是禁止穿着。此外,部分船主也没有尽到雇主的责任,还要渔工自己掏腰包买救生衣来应付设备检查。
外籍渔工人权保障联盟向“劳动部”提出要求,包括:修正《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要求雇主要提供安全设备,并且不得以妨碍作业为由禁止穿着;设置多语免费检举电话受理渔工检举非法事宜;同时,也质疑不适用国内劳基法的境外聘雇渔工,是否适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一旦雇主对外籍渔工的劳务要求有违规情事,能否对其开罚。
陈志祺回应指出,《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234条已规定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穿戴救生设备,否则可开罚;现在“劳动部”也设有中、英、印度尼西亚、泰语等多语检举专线,让渔工可检举雇主违法事宜。此外,“劳动部”已与“农委会”“渔业署”加强渔船安全设备倡导及检查作业,非常重视渔工的工作安全。至于境外聘雇渔工是否适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因涉及“渔业署”等跨部会的权责,待「适当研议」后会再公告,不会漠视外籍渔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