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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忧香港反恐例过宽损人权
时间:2020-04-30 来源: 作者:
以反恐时推广和维护人权及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李爱兰(Fionnuala Ní Aoláin译音)为首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六名特别报告员23日致函中国驻联合国欧洲总部代表团团长陈旭大使,就香港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反恐条例)和煽动罪行表达深切关注,要求当局解释以相关法例对付香港已发生的示威行为时,如何没有违反在港有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警务处长邓炳强3月中在一个专访中表示,正与律政司商讨,把六名循《刑事罪行条例》控以“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疑犯,改循反恐条例控告。有关被告均已提讯,若当局最终改控,将会是香港自立法后首次以《反恐条例》提控。
人权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员在信函指出,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定义,“恐怖主义行为”是指意图针对平民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等行为,但香港据联合国决议订定的反恐条例,其“恐怖主义行为”定义过于广泛和笼统,把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和对各种基本服务的干扰亦列作恐怖主义行为,但未有排除因为持不同意见、抗议、工业行动等行为,而条文亦有欠精准,与联合国定义不一致,忧虑这会损害公众集会权利。
特别报告员警告,法例条文在定义“恐怖主义”、“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行为”上,必须仅限于打击恐怖主义,不应笼统地定义“恐怖主义行为”,以免侵害人权,要求港府修例,收窄可致入罪的定义,使之与联合国的定义一致。
至于人权理事会已数次批评但港府未有改动的煽动罪,特别报告员亦表示深切关注,他们指出,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对“煽动性言论”可被定罪的定义过于广泛,以致表达与官方立场相悖的观点时,可能被定罪,限制市民的合法表达自由,促请港府修订,使之与国际人权法例相符。
这是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本年内第三次就香港问题表达关注,但过往只有两至三名报告员联合致函,但今次有六人联署,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表示,相信是最多人联合致函的一次。
本年初以来,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曾两度发信,1月信函指警方在反修例运动中无差别和非必要地使用催泪气体,有违国际和香港使用武力的多个原则;2月的信函则是不满警方拘捕示威中的志愿救护人员和拒绝让他们向示威者施救。
港府声称已提供响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收到回复后,会适时把回复上载联合国网页。但事隔两、三个月,回应期限届满,网页仍未有港府的回应上载。结果,三封信函在本月陆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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