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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马里旦 自然法与人权

时间:2020-10-05 来源: 作者:
[提要]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是自然权利,也就是每一个自然人所与生具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阶级、国家,它是绝对的、不容剥夺的。人类社会的活动,说到底就是为了捍卫、实现这些权利。这个自然权利就是天赋人权。
问:从自然法转入天赋人权,这个观念太重要了,希望你能给听友们详细介绍一下。
答:好。我们前面讲了这么多自然法,但人们马上就会问,法一定是为赋予和保障权利的。自然法所赋予和保障的是什么权利呢?请听友们记住,自然法赋予和保障的就是天赋人权。古典的自然法观念,经中世纪到现代的演变,就是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对人的权利的日益深入的思考。他们要回答一个问题,人创立国家,国家有主权,是谁给了国家主权呢?答案很清楚,是国家中的人民。这就是主权在民的思想。国家经人民获有主权,而这个主权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主权是捍卫人权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人权高于主权。我们知道,在那些专制暴政国家,当权者对内肆无忌惮地迫害人民,剥夺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当他们的恶行遭到其他国家的抨击时,他们总以不准干涉内政为借口,以捍卫国家主权为借口。其实暴政没有主权,它只是单纯的恶行。但听友们会问,暴政也有法律啊,暴政的恶行也披着合法的外衣啊,也声称它的行为是为了捍卫正义啊!其实,圣托马斯早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有两种形式的正义,一是由事情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称为自然正义。一是由人之间的某种约定形成的,称为实证正义。当然,成文法包含了自然正义,但它并非决定了它。因为自然正义的约束力,来自它的本性,而非成文法”。
问:他这是不是提醒说,由人约定的实证正义可能并不正义?
答:问得好,这正是问题的关键。人在依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时,表现为一种约定行为,但它极可能出自一己之私,党派之私,来制定恶法。它以正义之名,行不义之实。这样的约定之法,有可能违背自然正义,剥夺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所以圣托马斯说,“因为成文法并没有赋予自然正义以约束力,人的意愿并不能改变事物的本性,只要成文法包含任何与自然法相冲突的地方,它就不是正义的,并且也是没有约束力的”。在这里,圣托马斯虽然并没有用人权这个词,但他用自然正义涵盖了天赋人权的内容。所以自然法和现代人权思想的兴起,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登特列夫说过一段话,精辟地阐明了这个关系。他说,“如果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体的渺小法律,绝不可能演变成为后来国际文明的普遍法律。如果没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智慧与世俗智慧的综合,亦必永无可能。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也不会有后来的美国与法国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由进入人们的心灵,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问:你是不是给听友们归纳、强调一下天赋人权的特质。
答:好。天赋人权在本质上和自然法的特性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可以提炼出它的三大特征。首先就是它的超验性,它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加给人的权利,而是人与生具有、不可追问的自然权利。有些大哲把它归为神意所授。其实说的就是它的超验性。其次就是它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你只要是一个自然人,你就享有这些权利。它不分种族、阶级、血统、国家,只要你出生在世,你就平等地拥有这些权利。第三,它的个体性。天赋人权总是归属于个人的,它强调的是个体权利,而不是什么国家、族群的权利。因为权利本身终究要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这三点是天赋人权的基本性质。与之密切相关的,就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两个宣言中,所表述的具体权利。不过首先阐述自然权利具体内容的人,是英国大哲霍布斯。他说,“人们称作权利的那种东西,即自由地运用自己的自然能力保全自我,显然也是合乎理性的。因此这就是自然权利。即每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能力,保全自己的生命和躯体”。这显然是论述自然权利的出发点,因为只有一个有生命的个体,才可能拥有自然权利。
问:那请您先说说美国《独立宣言》!
答:好,我们先看美国《独立宣言》。这部宣言被称为“自然法的第一次政治宣示”。在《独立宣言》中,开宗明义就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听友们很容易就能看出,生而平等的个体,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就是自然权利,也就是天赋人权。从这些天赋人权出发,才有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对个人种种权利的保护。这些权利说到底就是自由。人身保护、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出版自由、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等等。这些权利的目的就是使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追求幸福。
问:有人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是美国《独立宣言》的翻版,对不对呢,
答:不对。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法国《人权宣言》更多的吸取了启蒙哲人的那些信念。而它们之所以有相似之处,是因为它们都明确地继承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可以说它们是同根而生。若有一天,中国也成为一个宪政民主国家,它所要颁布的宪法,也一定会依照这个传统来确定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权宣言》开头便说,“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呈现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听友们可以注意到,人权宣言所声称的,自然不可让渡与神圣的权利,准确地概括了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所以,这不是个翻版问题,而是拥有共同的价值,分享共同的思想资源。利奥·施特劳斯在他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观点。他说,“前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教导的是人的义务,倘若说它们还多少关注了一下人的权利的话,它们也是把权利看作本质上是由义务派生的。就像人们常常观察到的一样,在十七、十八世纪中,有一种前所未有的对于权利的极大重视和强调”。从当前的世界看,这个趋势已成为主流。所以马里旦会花费大量心血阐述自然法与人权的关系。他重提圣托马斯的自然法观念,就是要让人权思想有一个永不枯竭的源泉,让尊重人权的世界潮流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虽然他以宗教哲学来奠定这个基础,但自然法的复活,需要重温自然法的基本传统。好,我们下次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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