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日前已针对瑞士向一名目不识丁、从未接受过教育的吉普赛女性因在日内瓦乞讨而施以重罚的做法作出制裁和处罚。
2014年1月,该吉普赛(罗姆民族的别称)女性因在日内瓦的一条公路上行乞,而被瑞士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判处500瑞郎(折合人民币约为3630元)的罚款。这名女性没有工作,也未得到任何社会援助,因此,她随后因无法缴纳罚金而被采取为期五天的审前拘留措施。
然而,总部设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于1月19日公开表示,这一处罚无论是从以打击有组织犯罪为目的的惩戒角度来衡量,还是从保护过路者、周边居民以及企业主权利的角度来考虑,都是不适宜的。
“申请人(即该罗姆女性)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她享有生而为人基本尊严所固有的权利,能够表达自己的危难和不幸,并能够通过乞讨来解决个人需求。”欧洲人权法院指出,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8条关于保护并尊重个体私人和家庭生活的相关规定。
欧洲人权法院勒令瑞士向该女性支付922欧元(约合人民币7220元)以作为非财产损害赔偿。
瑞士绝大多数州都明令禁止乞讨。但为行乞者这一社会边缘化群体提供相关服务的多家协会均表示,乞讨禁令已对最脆弱社会群体生活境遇造成了严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