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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尽拆夏博义八谬论

时间:2021-01-25 来源: 作者:

香港大律师公会近年言行愈趋政治化,屡被质疑立场偏颇。“香港人权监察”创会主席、资深大律师夏博义(Paul Harris)甫当选公会新任主席,在接受《立场新闻》专访时已多番抹黑香港国安法,包括香港国安法是“设计来夺走香港自由、引进内地制度的”,更声言特区政府应修改香港国安法中,“明显”与基本法或法治精神“牴触”的条文。香港文汇报昨日梳理夏博义8个对香港国安法及司法改革的观点,并访问多名法律界人士回应。他们均批评夏博义的观点并不正确,更质疑他对西方国家和香港的国安法采取双重标准,呼吁市民勿被误导。

谬论1

去历史化无视黑暴经年

●“国安法是设计来夺走香港自由、引进内地制度的,和维护公共秩序一点关系也没有”

法律界反驳

执业大律师、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

夏博义的言论未有认清香港现时的局势,并显示出对中央政府的管治权不信任。2019年连串黑暴事件,引发香港社会出现“揽炒”风气,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而香港是中国所管辖的一个特区,中央政府有充分的理由及必要,为香港订立国家安全法。自香港国安法落实后,的确保障了市民的安全,箝制了黑暴的势力,使香港社会回复平静。

大律师公会中有不少会员相信香港国安法能够令香港长治久安,夏博义身为大律师公会主席,应该多了解香港国安法的用处,并释除市民对香港国安法的误解。

谬论2

凭空捏造矛盾妄图修法

●考虑修改香港国安法下“明显与基本法或法治精神牴触的条文”

法律界反驳

执业大律师、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

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与基本法或法治精神并无牴触,如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已列明会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各种自由,并不会出现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情况。夏博义的言论偏颇,反映他未有清晰认识香港国安法,甚至刻意袒护揽炒派。

谬论3

扭曲国安法及机构职责

●“香港国安法将香港推向‘警察国家’:驻港国安公署的行为不受特区管辖、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等于有人权力高于法律,香港无法拥有法治,他们可以随意绑架人,都是没有法律后果的,更不用说打人、盗窃,入侵民居,任何的行为。”

法律界反驳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

夏博义作为资深的人权法专家,却出言抹黑执法者,令人感到惊讶及失望。

香港国安法的系统完善、有合适的分工,包括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及由警务处所领导的国家安全处,而两者皆有相应的职责,并会依法办事。

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列明,当特区政府无能力处理复杂的案件,或案件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威胁时,驻港国安公署可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前提是要经特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

香港国安法的内容清晰,而夏博义的说法毫无事实及法律理据支持,甚至藉词夸大人权自由。人权自由一样受到限制及规管,是全球公认的事实。

谬论4

刻板印象贬损两地司法

●“涉复杂情况的案件可交由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是‘破坏《中英联合声明》’、内地‘没有’独立的法官,没有香港所理解的‘公平审讯’,任何人都可以被带回去内地受审”

法律界反驳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

夏博义的言论是政治行先,未见务实,甚至是不尊重香港法律的态度。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列明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会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等,显示出香港国安法的条文有加入普通法作考虑。

内地有“无罪假定”的法律原则,亦有律师代表诉讼人的机制,体现出两地同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素。在早前的“12逃犯案”中,涉案者在深圳盐田法院受到公正的审判,当地法院依法处理案件,对认罪认罚者判以合适的刑期,对案中两名未成年的涉案者亦依例遣送回港处理,未如揽炒派抹黑内地司法机构会对涉案者判重刑,反映内地的法院能够进行公平的审讯。

驻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前要获得中央的同意。

谬论5

煽动司法独大僭越中央

●对香港国安法订明该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夏博义称“我最大的忧虑,并不是终审法院无法捍卫人民的利益,而是它最终仍可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推翻......这是香港制度的一个‘缺点’”

法律界反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执业律师黄国恩:

特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在1999年审理“吴嘉玲案”时,竟宣布香港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或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事后特区政府预计,倘根据终院的裁决执行将为香港带来大量人口压力,并于同年请求国务院协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才纠正了终院超越宪制秩序的做法。因此,若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港司法或过度膨胀,干预行政机关及整个宪制秩序,为国家和香港带来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宋小庄::

夏博义的说法并不正确,基本法只赋予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权,而非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基本法并不是本港自行订立的法律,所以特区政府和终审法院过往不清楚条文时,也会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免因错误理解条文而出现严重后果,香港国安法亦然,这本来就是制度的运行机制,并非缺点。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即将受审,若法官不理解香港国安法的条文,就应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谬论6

蓄意丑化常见执法程序

●“不是每个‘初选’参与者都同意‘揽炒’纲领,警方没理由单纯因他们参与而作拘捕。”对逾50名揽炒分子几乎同一时间被警方国安处人员上门拘捕,并扣留逾30小时至40小时方能保释,夏博义称“做法完全不必要,是国安法如何损害香港自由的又一例证”

法律界反驳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宋小庄:

这与每个“初选”参与者是否同意“揽炒”纲领无关,事实是警方一向调查和执法的程序。被捕者目前仍未被正式起诉,因此警方可合理拘捕,并扣押被捕者48小时以作调查。由于案情复杂,有关的行动反而是为了确保调查公平公正。

谬论7

滥用自由包庇违法言论

●夏博义称香港国安法中“分裂国家”罪包括的“没有使用武力的行为”意指严重非法行径,若“不论叫口号或撰文提倡‘港独’均属犯罪的话,这并‘不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

法律界反驳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宋小庄: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列明任何人煽动、教唆他人分裂国家即属犯罪,虽然夏博义声称这“不符合”基本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但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且享有自由的人亦有责任和义务,例如在本港诽谤和煽动他人犯罪也属犯罪,可见言论自由必须顾及公共秩序和其他人的信誉,更何况是本港目前已经有法可依的国家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执业律师黄国恩:

若在公众集会喊煽动“港独”的口号,明显已违反香港国安法,加上言论自由亦有限制,包括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他人权利,既然西方国家也不容许将言论自由凌驾国家安全,夏博义也不应将这种观点套用在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上。

谬论8

诛心之论回避司法脱节

●社会近日对司法改革的呼声日趋高涨,但夏博义称“我不认为这些对‘改革’的‘关注’是真正关心司法质素。(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破坏司法独立’”

法律界反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执业律师黄国恩:

律政司去年就十多宗与修例风波相关的案件提出量刑覆核,成功推翻大多数判刑,但被推翻的原审法官并不需负任何责任,其中屡被批评判决偏颇的裁判官何俊尧,更越级升往高等法院出任暂委副司法常务官,市民因此察觉司法不公义的情况愈来愈多,但律政司资源有限,不可能每宗案件都提出上诉,一般市民也难应付上诉涉及的费用,故才要求进行针对制度、深层次的司法改革,以平衡法官的权与责,但夏博义的说法根本是在回避问题。

大状公会近年陷政治化深渊

●2019年7月1日:立法会大楼被暴徒冲击,但公会在一整页的声明中对暴力行为轻描淡写,只提及“个别人士已干犯了不同的刑事罪行”,反指称“政府若然拒绝与公众就重大及迫切的议题对话,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行径”

●2019年8月:黑暴分子在机场非法集结,导致机场设施受损及多班航班取消。公会发表声明时虽称“此等公然违抗法庭禁制令的行为没有任何辩解”,但就将重点放在要政府依“公众诉求”撤回修订《逃犯条例》

●2019年10月25日:在高等法院举行集思会,称要讨论如何“协助”政府“解决困局”

●2019年11月18日: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条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规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翌日评论该判词并不符合基本法,并表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公会即声称法工委的说法是“错误的”,“任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结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诠释或评论的主张,无疑会给予公众一个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机构及制度被施加压力”

●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公会发表声明称,香港国安法条文的施行将“损害”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承诺给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削弱‘一国两制’和司法独立”

借口人权助攻分裂前科累累

夏博义过去的言论十分激进,包括发表过声称西藏拥有“民族自主权”的论文,甫上任更即抹黑特区政府,称“不喜欢”见到政府“滥权”,又声言希望特区政府修订香港国安法部分条文云云。

成立“人权监察”

夏博义于1976年在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后,于1993年来港执业,2006年成为资深大律师。他在上世纪90年代与时任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戴启思、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共同成立“香港人权监察”,并出任为首任主席,经常撰写跟人权及示威权相关的书籍。

反对二十三条

夏博义与香港揽炒派一直关系密切,包括曾于2002年11月与时任民主党主席李柱铭、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前往欧洲,游说欧盟和英国政要反对特区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

反国安立法

近年,他不时向本地报章投稿讨论香港事务,如去年7月在《苹果日报》质疑香港国安法保障个人自由的条文与香港国安法第二十条分裂国家罪“有冲突”,等等。

助攻分裂者

夏博义还曾代理多宗与言论及和平示威权利有关的案件,为被告辩护,包括1997年的“马维騉案”、1999年的“吴恭劭烧国旗案”、2008年“陈巧文雪山狮子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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