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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欧洲议会无权干涉香港事务

时间:2021-01-26 来源: 作者:

欧洲议会日前通过决议案,批评欧盟在去年底跟中国签署《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未有以香港高度自治问题作为谈判筹码,“令欧盟丧失作为环球人权行动者的信誉”,呼吁欧盟成员国制裁包括特首在内的9名中央和特区官员,同时促请特区政府实时无条件释放黄之锋、周庭、林朗彦、黎智英、正在内地服刑的10名香港逃犯,以及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人。

很明显,欧洲议会通过的议案,不但是自相矛盾,更反映他们的双重标准。众所周知,当年在中英谈判的过程中,是中方主动提出回归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非英国提出。中央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提倡者、实行者和捍卫者,哪用欧洲议会越俎代庖,为香港的高度自治问题操心?

与此同时,基本法第18条早已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全国性法律加入附件三,再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宣布实施,即是香港的高度自治,本来便不代表全国性法律不会在港实施。在此情况之下,香港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根据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而在港实施,又算是哪门子的损害高度自治?

除此之外,欧洲议会虽然拿香港的高度自治做文章,但其决议本身才是意图干预中国内政,不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须知道,高度自治不但是指中央赋予香港特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亦是指香港特区行使上述自治权力之时,不受境外势力干涉。欧洲议会呼吁欧盟成员国制裁中央和特区官员,以此向中国及香港特区政府展开外交施压,本身便是意图干涉香港行使其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以决议促请特区政府释放揽炒派政客和香港国安法的疑犯为例,本身便是意图侵犯香港特区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欧洲议会要求释放正在内地服刑的10名香港逃犯,则是意图侵犯内地的司法管辖权。

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宪章》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是故,欧洲议会的议案本身,才是意图侵犯香港依法行使高度自治的权力,违反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更可笑的是,欧洲议会拿黑暴和揽炒派政客被捕和入狱说事时,法国镇压“黄背心”运动拘捕了12107人,造成11人死亡;西班牙判处9名加泰罗尼亚独派领袖入狱9年至13年,他们何曾呼吁欧盟制裁法国和西班牙乎?由是观之,欧洲议会在“人权问题”上,一直持着双重标准,这份所谓决议,不过是欧洲部分政客想打“人权牌”,以此配合美国孤立中国的外交政策而已。

作者:文兆基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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