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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怀孕当天解雇”本不该出现

时间:2019-11-10 来源: 作者: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东珠海一女子在告知单位领导自己怀孕后,当天被解雇”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女士决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侵害了女子的平等就业权,责令其进行道歉和补偿。

  有人认为,女职工怀孕后,一些工作不适合干了,企业必须帮其安排新的岗位,原有的岗位还得聘人来替代。女职工怀孕期间还有可能要休保胎假、产前假等,生育后要休很长时间的产假。这段时间内,女职工不但不能为企业做事,企业还要发给其基本的工资及相关福利,不仅造成企业用工短缺,而且也会使经营成本增加。特别是对一些生存困难的企业来说,所承受的劳动力成本压力难以化解。但这不是企业辞退怀孕女工的借口,毕竟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类似问题。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必须坚守法律这一底线。如果容忍这种现象存在,那法律的严肃性就荡然无存。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这个企业将怀孕女工辞退,这是极不尊重女性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已侵犯了女职工的人权。

  日前,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这个企业在该女子怀孕的情况下将其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侵犯。女职工一旦生育权遭到了侵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该女子在与企业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侵害了女子的平等就业权,并责令其进行道歉和补偿。这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人做了很好的示范。但是,要从根本上消除女职工怀孕被辞退的现象,有关部门在加强这方面监管的同时,应该在政策方面给予企业适当的优惠和奖励,譬如对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补助等。(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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