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出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这也是合肥市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以往出了事故,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会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伤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甚至是好几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同命不同价”主要是指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因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不同而导致赔偿金额的不同。“同命同价”与之相反,指在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无视受害人的社会属性给予相同的伤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是有法可依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的伤亡赔偿条款,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伤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伤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而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群伤”情形,其他情形的伤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方案》,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伤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再只局限于“群体群伤”事故。

  安徽省高院出台的《方案》,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及保障和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合肥庐阳区法院发出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则是这一政策的有益实践。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且只有一次不可再生。但当生命遭遇“飞来横祸”造成伤亡而涉及赔偿时,它又是有价的。按照民主与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同是一条生命,就应该拥有同样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