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决定废止一项已实施了20多年的旨在惩罚性工作者及其客户的司法外强制劳动制度,但强调卖淫、嫖娼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制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从2019年12月29日起开始实施。
这项决定废止了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据此实施的“收容教育制度”。其中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国务院据此于1993年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表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运用逐年减少,有的地方已经停止执行。经调研论证,有关各方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达成共识。
虽然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在2013年废止了劳教制度,即劳动教养的规定和制度。在那之后,法律专家就提议,同一性质的收容教育制度也应该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