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检阅香港警察仪仗队。
紫荆网1月14日香港报道: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13日在2020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中指出:《基本法》第八十七条订明,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人权法案》第十条也反映了这项基本要求:“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法庭公正公开审问”。
马道立说:履行公义有一个关键的要素,就是审判必须公平公正,因为审判可带来严重后果。民事诉讼方面,法院的判决或会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后果。刑事案方面,被告在定罪后如被判处监禁,后果可能极为严重。
公正审判具有多个层面,马道立阐述了与刑事法律程序相关的四项。首先是无罪假定。这项权利受到《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的保障。该条文不但订明任何人都享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且规定未经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人权法案》在第十一条第(一)项亦申明这项权利。这是刑事法的重要基础。
第二,《人权法案》第十一条第(二)项(乙)款订明,任何受刑事控告之人,有权获给予充分之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
第三,任何受刑事控告之人,亦有权尽早接受审判。这是《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而《人权法案》第十一条第(二)项(丙)款亦有申明。这表示刑事审讯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进行。
第四,凡被定罪者,有权就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控方亦可提出上诉。
马道立指出:当因应近期社会事件审视法院的工作时,应牢记公正审判的核心要求及其体现。任何人都有权批评或评论法院的工作,而有助完善司法工作的批评和评论更是值得欢迎;不过,批评和评论必须有理可据。就与近期社会事件有关的案件而言,必须紧记公正审判的宪制要求,以及关于公正审判的各个层面。
马道立说,就刑事案件而言,公正审判是指对诉讼各方,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皆公平公正。绝大多数与近期社会事件有关的案件,在拘捕及落案起诉被告人后的首次法庭聆讯,控方都会请求法庭给予时间(通常长达数周,甚至需要更长时间)以便搜集证据,向律政司就控罪是否合适索取法律意见,然后决定裁判法院、区域法院还是原讼法庭才是适当的法院级别就控罪进行审讯。在这个阶段,法庭不会听取被告人的答辩;而为对控方公平起见,法庭会给控方时间为案件做准备。控方一旦准备妥当,便会提供所有相关的检控资料给被告人;而被告人亦必须获给予充足的时间考虑及准备其辩护。当控辩双方均大致做好准备,案件便会进行答辩;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就会在选定的法院级别编定审讯日期。法庭会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安排最早的日期进行审讯。
马道立解释,如果被告人需等候聆讯,便会出现是否准予保释的问题。这方面的法例十分明确:除非案件涉及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存在弃保潜逃或干扰证人的风险,否则法庭一般会准予保释。这做法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完全一致。法庭处理案件时并不会假定被告人有罪;恰恰相反,法庭会假定被告人无罪,这是宪制上所规定的原则。
马道立说,如果被告人被定罪,接下来便是量刑的问题。量刑同样是基于个别案件的情况而应用相关的法律原则的工作,绝不得任意判决。这方面的法律原则包括参照法庭订立的量刑指引,以及适当地顾及惩罚、阻吓、预防和更生这些考虑因素。与法院处理的其他工作一样,量刑需要小心应用相关的法例及法律原则。刑事审判得出结果后,控辩任何一方若不满意结果,均可依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