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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快必不准保释乃咎由自取

时间:2020-09-24 来源: 作者: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被控发表煽动文字、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召集未经批准公众集会等共13条罪行,早前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其保释申请不获主任裁判官批准。直至9月17日,快必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法官听毕双方陈辞后,再次拒绝快必的保释申请。

为此,揽炒派一如既往地为快必“喊冤”。人民力量前主席袁弥明称快必申请保释被拒,等同“未审先坐的文字狱”,新民主同盟区议员谭凯邦指不批保释的裁判官“亲建制”,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则指早前被控袭击社民连成员梁国雄(长毛)的老翁获准保释,所以快必不获保释会“令市民感不公”云云。

揽炒派上述的言论,不但法理上说不通,更是在没根据下对司法人员作出人身攻击,有藐视法庭的嫌疑。首先,不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还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均订明:“(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可见言论自由绝非毫无限制。

《公约》和《人权法案》又规定:政府为了(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而以法律形式对言论的发表加以限制。现行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和召集未经批准集结罪,正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订立的法律规定,符合《公约》的要求,可见袁弥明将此称作“文字狱”,根本是混淆视听。

其次,虽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条例)第9D条的规定,所有被控人有权申请保释,但若出现《条例》第9G条的情况除外。《条例》第9G条订明: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则无须准予被控人保释。

换言之,不论快必不获保释,还是涉嫌袭击长毛的老伯获得保释,法官都是依法行使其保释审批权。第9G条又订明,法庭可以就被控罪行的严重性、被控人的行为、态度、操守、背景、交往、工作、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联系、财务状况、健康、身体、精神状况、年龄、以往任何获准保释的历史、品格、经历及以往定罪,作为被控人保释应否获批的参考资料。

因此,许智峯以涉嫌袭击长毛的老翁获准保释,快必被控的罪行不涉及暴力,作为快必也应获准保释的理由,其实是说不通的。事实上,快必曾在6月时被控袭击石房有,当时法庭批准了其保释,而从今次的控罪显示,他涉嫌触犯发表煽动文字罪的行为,是在7月初至7月中作出,法庭自然有机会以此段获准保释的历史,作为相信快必有可能在保释期间犯罪的实质理由,因而不批准对方保释。

至于谭凯邦攻击不准快必保释的裁判官,不但是妄自揣测对方的政治立场,更是在没有根据下,指控对方判案时将受其个人政见影响。根据普通法,在法庭外发布诽谤法院的言论,或对法官及司法人员作出毫无根据的人身攻击及辱骂,已属刑事藐视法庭。警方应为此事作出调查,只要证据充分,不管对方的政治立场和身份,亦应严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香港的司法尊严和公正。

作者:温滔淼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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