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人权新闻» 国内新闻
国内新闻

香港丁屋政策被指歧视女性 乡议局林国昌:属合宪歧视

时间:2021-01-18 来源: 作者:

 

 

上诉庭上周三(13日)推翻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裁定私人协约(即用官地)以及用换地方式建丁屋合宪。本身是律师的乡议局当然执委林国昌今日在《城市论坛》上承认丁屋政策有歧视女性成分,但就认为因此才有《基本法》40 条「出嚟保护佢,唔好俾其他嘢冲击」、「有宪法,咩歧视、人权,冚唪唥绑晒佢」。不过亦有原居民听众指出,不少原居民将丁屋放租、又与地产商合作,直言判决不公平。

 

《城市论坛》今日讨论丁屋政策问题,新界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认为,上诉庭今次判决还一个原居民公道,对此表示欣慰,强调丁屋政策「唔系特权」,指许多原居民聚居过千年,政策是对原居民传统生活方式尊重,又称世界上不少先进国家都有政策保护原居民生活方式。

 

乡议局当然执委林国昌亦认同有关说法,又引述上诉庭的判词,质疑如今才提出司法复核「迟唔迟啲啊」,入禀人亦非原居民,「合唔合法都唔关你事啦」。

 

不过,土地监察主席、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永达就质疑,丁屋政策自 1972 年才确立,「比好多香港建筑物同埋我嘅年纪仲后生嘅政策,系咪传统权益呢?」他重申,当时《基本法》讨论相关问题时,并没有详细列明批地方式等细节,相信在法律上仍有可争议的空间。

 

林伟强响应时表示,72 年的政策只是「深化」原有的生活传统,解释指文字上「唔可以太细致、怕挂一漏万」,重申丁屋由来以久。

 

陈剑青:上诉庭忽视现有的丁屋政策有歧视成分观点

 

关注土地及房屋议题的本土研究社研究员陈剑青认为,上诉庭接纳政府及乡议局的论点,对丁屋问题作出笼统理解,反而忽视了提出司法复核一方的论点,包括 70 年代前其实是可以批地予女性,现有的丁屋政策其实是新的、有歧视成分政策。

 

林国昌称,基本法草委亦知道丁屋政策有歧视女性成分,因此才有《基本法》40 条「出嚟保护佢,唔好俾其他嘢冲击」、「有宪法,咩歧视、人权,冚唪唥绑晒佢」,认为政策是一种「合宪歧视」。他又形容,丁屋在 97 年以前只是房屋政策,但 97 以后政策已「升呢」,受到《基本法》保障。

 

乡议局林伟强:2047 年前可检讨丁屋政策

 

特首林郑月娥在 2012 年担任发展局局长时曾称,丁权可在 2029 年划界,席上亦有讨论丁权是否有限期。在当时任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表示,林郑月娥当年提出该观点时亦认为对方「有啲良心」,可惜在乡事派群起反对后,她与继任的陈茂波均未有再触及。李永达强调,自己并非要取消所有原居民权益,但丁屋政策涉及持续性问题,如土地可予原居民无限申请建屋,「点捱到 2047」。

 

代表乡议局的林伟强指,政策在 2047 年前可以检讨,但目前则言之尚早,指政府自己对房屋政策心中有数,乡村扩展有其限制,不会影响市区发展。林国昌就认为截期问题复杂,多次重复「唔好谂啦」、「唔得现实」。

 

原居民听众认为判决不公平

 

陈剑青同意,处理「划线」问题复杂,但就强调目前可先确保丁屋是用以原居民自住。他引述本土研的调查,指有四分一的丁屋,从一开始已是屋苑式的设计,不少在短时间中售出,难以说服公众是用以自住,出现「套丁」情况,认为政策已变质,成为原居民图利的方式。

 

有男性原居民听众邓先生亦在节目上表示,以往原居民贫穷,政府批地建屋,但现在情况已有不同,不少原居民将丁屋放租、又与地产商合作,直言判决不公平,「好多人都冇得住、好惨」。

 

林伟强、林国昌响应时表示,现有的政策是丁屋可以转售,只是 5 年内出售要补地价,林国昌反问「我嘅野点解唔卖得?」

 

陈剑青则强调,政策最初是不允许出售,后期才有放宽,又指出丁屋是特殊性权益,不可以一个普遍性逻辑去问,为何丁屋不能出售,认为许多细节仍待法院厘清。

 

高等法院 2019 年裁定新界原居民向政府申请免费建屋牌兴建丁屋属「合法传统权益」,亦合乎《基本法》,但以「私人协约」及「换地」两种方式兴建丁屋则属违宪,司法复核的申请人郭卓坚及吕志恒,以至政府及乡议局,三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上周三(13日)颁下判辞,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全面胜诉,丁屋政策合宪,而私人协约及换地两种兴建丁屋方式同样合宪。

分享到:0
标签:
-->
延伸阅读Related Articles
推荐阅读
相关栏目
国际新闻
国内新闻
专题新闻
继续阅读

国产聊天软件巨头正在读取你的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