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美国经常对涉及侵犯人权、腐败或美国谴责的其他行为的政权和主体实施制裁,一些制裁以权力滥用者和对其人民造成重大伤害的官员为目标,但之前从未对国际组织或法庭的官员实施制裁。这一“史无前例”的打击在国际社会受到了广泛的批评。2020年11月,74个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声明,共同重申支持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最后的法院,指出“制裁是对那些应对最严重罪行负责之人使用的工具,而非针对那些寻求正义之人。不应容忍任何破坏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企图。”曾任美国首任战争罪大使、带领美国代表团参加《罗马规约》谈判的David Scheffer教授也立即发文批评特朗普是在让美国退到“非常黑暗的主权密室(very dark sovereign vault)”。也有常年从事国际刑事法院有关工作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特朗普政府在一众人中“精挑细选”地挑了两位来自非洲小国的国际刑事法院人员来制裁,本身就是他一贯的种族主义的延伸。
2020年10月1日,Open Society Justice Initiative联合四名法学教授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称行政命令及随后的制裁侵犯了他们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迫使他们“停止、放弃或重新考虑”一系列支持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活动。2021年1月4日,纽约南区的联邦地区法官裁定,制裁规定构成一种对自由言论的内容导向的限制,然而,防止和可能惩罚原告言论的国家安全理由不足以排除原告和公众在第一修正案权利方面的利益。法院下达初步禁令,禁止政府因原告从事因制裁而停止的活动(提供建议、出席会议、提交法庭之友书状等)对原告进行罚款或起诉。但该裁定的影响仅限于涉案的原告。
预审分庭认定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罪行发生在阿富汗,且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然而,预审分庭基于《罗马规约》第53(1)(c)条,认为现阶段的调查将“不利于实现正义(not serve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从而拒绝了检察官的申请。预审分庭认为,如果有关情况导致调查不可行或注定会失败,那么就很难说该调查有利于实现正义。预审分庭强调,从犯罪发生到开始调查之间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使得获取和保存证据成为困难。另外,“阿富汗和主要国家(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相关政治格局的后续变化、加上围绕阿富汗情势的政治氛围的复杂性和波动性”使得人们很难“评估未来从相关当局获得有意义的合作的前景,无论是在调查还是移交嫌疑人方面。”分庭还指出,在国际刑事法院预算有限的情况下,调查需要“大量资源”。“阿富汗情势的现状使得成功调查和起诉的前景极为有限。”
作为附带意见,上诉分庭反对预审分庭对“有利于实现正义(the interests of justice)”的解读:第53(1)条的表述是否定的,检察官必须考虑是否“有理由相信调查不利于实现正义”,而不必如预审分庭一般,确定调查“有利于实现正义”;此外,预审分庭没有适当地考虑第53(1)(c)条规定的“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的利益”;其关于“有利于实现正义”的分析是“草率的、推测性的,且未引用能够支持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