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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禁蒙面法》已充分顾及基本法与人权保障

时间:2019-10-06 来源: 作者:

 

 

香港中通社10月4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4日表示,在制订《禁止蒙面规例》时,已充分顾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的人权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私隐的权利。

 

  当天下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与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举行记者会。

 

  李家超解释,订立《禁止蒙面规例》,针对的是当前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急切处理。政府要立法增加阻吓性,以及使犯法的人须面对法律制裁,遏止暴力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李家超指出,欧美不同国家早已存在禁止在示威里蒙面的法例,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加拿大等。

 

  对于《禁止蒙面规例》的法律问题,郑若骅指出,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私隐的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可以对其施加限制,但有关限制需符合相称性原则。

 

  郑若骅解释,《禁止蒙面规例》禁止任何人在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或须作出通知并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或游行的情况下,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用品。这项措施所达致的合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防止进一步的暴力和骚乱行为,并为香港恢复和平与稳定。

 

  她还说,透过禁止在公众活动使用蒙面用品,可以阻止暴力人士在隐藏身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为而逍遥法外。这也有助于警方执法和进行调查。

 

  郑若骅强调,这项措施不会损害市民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的本质,因为他们依然可以在不使用蒙面用品的情况下,自由参加合法、和平的公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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