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披露,2013年至2019年3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587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鲜活的数字,彰显了新中国司法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
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司法原则,是由无罪推定引申出来的一项重要制度。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诉法的依法确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彰显了司法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首次被写入党的正式文件。
2004年3月,“人权保障”首次载入宪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此同时,相应的条文也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实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下,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与司法文明格格不入的有罪推定的落后制度。
司法机关办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证据底线,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司法审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种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链固定的事实,而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
常言说得好: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司法审判的主旨就是“让无辜者免于受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务必坚守证据底线、坚持疑罪从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时间、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既依法惩治犯罪,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从法理上讲,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定罪量刑更要严格用证据说话,并且刑法上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即使被告人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即便被告人自认罪行,也必须坚守疑罪从无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决不能含糊。前不久已被执行死刑的杀人恶魔赵志红,尽管赵志红亲口承认自己是“呼格案”的真正凶手,但对赵志红主动认领的这一罪行法院就没有认定,严格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法院不予认定赵志红就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彰显了严谨审慎、不枉不纵的司法理性和坚守正义的司法担当。
冤假错案堪称司法之耻,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是一面司法透镜和反面教材,可以折射和反观司法制度的短板和缺失。如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防线,就要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疑罪从无原则堪称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准绳。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人权保障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落实。2013年3月,被指控故意杀人的浙江司机张辉、张高平被宣告无罪;同年8月,因“故意杀人罪”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七年的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释放。而纠错难度更大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的被告人也被宣告无罪。上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并不是因为“亡者归来”,而是因为证据不足,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充分彰显疑罪从无的司法人权保障的理念,都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生动教材,都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唯有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和底线,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