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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

时间:2011-04-06 来源: 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 作者:陈瑞华主编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注重对中国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的理论研究。本书作为“北京大学人权研究丛书”的系列成果之一,就属于以新的研究方法和视角研究中国刑事审判前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的著作。

 

本书收录了检察官和法官各自提交的论文。这些论文不乏对超斯罢羁押问题出现的善意解释以及本机构超期羁押制度的现状,为使读者更直观地了解未决羁押制度的亲身参与者的近距离观察者所提供的鲜活思考,值得我们对此保持高度的关注。

 

最后,为使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未决羁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界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声音,我们将2002年11月召开的有关决羁押制度的座变为会纪要全文予以收录。

 

 

目录:

A.理论思考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B.实证分析

制度的缺失与权力的异化

——对超期羁押现象的一种现场描述

权力的形式与行使

——以超期羁押案件中的司法人员为切入点的观察

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实施问题研究

未决羁押报告

——两个城市的比较

未决羁押问题的实证分析

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探讨房保国

从未决羁押场所看被未决羁押者的处遇孙运梁

 

C.检察官视角

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

人权视野下的超期羁押问题

一个检察官视野中的未决羁押

 

D.法官视角

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剖析蔡金芳

审判期限与羁押期限

——对1997年以来北京市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法院

审理期限使用状况的实证分

未决羁押状态下的讯问

——对当前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

现状的调查

 

E.会议综述

“未决羁押的司法控制座谈会”综述

——以超期羁押案件中的司法人员为切入点的观察

 

 

书摘

 

(1)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同样非常普遍,如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诉讼期限;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等等。

 

(2)羁押期限的延长、不计算或重新计算的条件过于宽松。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为例,《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至第127条规定的四种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都只要求符合一项条件:期满不能侦查终结,而完全无需顾及是否还有必要继续羁押,也无需考虑羁押期限是否超过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刑期,这是违反羁押适用的法治要求的。再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这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羁押虽然在性质上只是一种预防措施,但从后果来看.与刑罚并无本质区别,因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都对羁押的适用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不仅适用于羁押的初次适用,而且适用于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我国立法规定只要发现新的罪行,就一概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既不管是否有证据证明新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管是否还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这对于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是极其不利的。

 

(3)羁押期限的延长、不计算或重新计算的条款弹性太大。以拘留期限的延长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定,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这一规定解释得非常宽泛。只要是跨市、县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就是流窜作案,只要是三次以上作案就是多次作案。只要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就是结伙作案@,结果导致这一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被严重扩大化,几乎所有犯罪,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的蓝向东检察长指出,在他负责审查批捕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一例都没有。再以不计算羁押期限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之内,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在途时间没有作出任何限定,结果导致司法实践中以此为借口延长办案和羁押期限的情形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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