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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权宪章(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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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权宪章(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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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权宪章(Asian Human Rights Charter - a People's Charter),1998年5月17日在韩国光州宣布。
亚洲人权宪章
 
Asian Human Rights Charter - a People's Charter
 
1998年5月17日在韩国光州宣布
 

目   录
 
1. 前言
2. 一般原则
3. 权利的普世性和不可分割性
4. 保障人权的责任
5. 永续发展与环境保护
6. 诸权利
7. 生命权
8. 和平权
9. 民主权
10. 文化认同与良心自由权
11. 发展权与社会正义权
12. 弱势社群的权利
13. 妇女
14. 儿童
15. 残障人士
16. 劳工
17. 学生
18. 囚犯和政治犯
19. 权利保障的落实
20. 落实保障的原则
21. 强化权利的架构
22. 落实权利保障的机制
23. 保障权利的区域性机构  
 
 
前   言
 
长久以来,特别是在殖民地时期,亚洲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遭受粗暴践踏。时至今日,大部分亚洲人民依然被剥削和压迫,很多社会因为仇恨和不能容纳异己而四分五裂。亚洲人民日益明白到,唯有当所有人及群体之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获得认可及保障时,和平与尊严才能得到落实。他们决定通过争取人权和自由,确保自己及后世能得到和平与正义。为此,亚洲人民通过本宪章以确认对生活在和平和尊严中的渴望。
 
宪章背景
 
1.1 亚洲人民争取人权自由的运动具有深远的历史根源,从亚洲人民对抗民间社会中的压迫、殖民主义的政治迫害、以及其后争取建立或恢复民主政制的斗争之中表露出来。现在比任何时候更需要重申人权的价值,亚洲正经历急速转变,影响着亚洲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及经济体系。传统的价值及监管这些变化的政府机构和经济组织,均受到各种新的发展模式和科技所威胁。
 
1.2 经济全球化及市场化正在改变私人和公共领域、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的平衡,促使贫穷及弱势人士的困境恶化,并且危害到人类生命中很多有价值的东西。科技导致非人化,市场以物质为导向,社群正在解体。人越来越没法控制自己的生活和环境,许多社群被逐离家乡,得不到任何保障。工人被严重剥削,工资往往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偏低的工作安全标准更无时无刻地危害工人的生命。即使是最起码的劳工权利和法律亦很少执行。
 
1.3 亚洲的发展充满矛盾。社会中部分人的生活日益富裕,贫穷问题仍然非常广泛,而且情况日益恶化。大多数人的健康、营养和教育情况都十分恶劣,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生命应有的尊严。与此同时,亚洲是全球购买武器最多的地区,宝贵的资源被浪费在购置军备。我们的政府宣称追求发展是为了提高生产及增进社会福祉,然而,我们的自然资源却被不负责任地肆意破坏,环境持续恶化,对人的生活质量造成无可估计的损害,兴建高尔夫球场反而比照顾贫穷及弱势人士的需要更为重要。
 
1.4 数十年来,由于极端的民族主义、扭曲的意识形态、种族分歧及宗教的原教旨主义,使到亚洲一直受到不同形式的冲突和暴力所蹂躏。这些暴力来自国家及民间社会中各个阶层。对广大群众而言,人身、财产和社群的安全均得不到保障,社群遭大批强迫迁徙,难民数目不断增加。
 
1.5 很多政府独揽大权,制定压制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并与外国公司和集团勾结,掠夺国家资源。贪污和裙带关系的情况非常猖獗,无论在公共或私人领域,拥有权力的人少有向公众负责。在许多国家,独裁主义已被提升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任意剥夺,人权自由等价值被指斥为不合于亚洲宗教和文化传统的外来观念。一些政府还鼓吹所谓“亚洲价值”的谬误理论,作为掩饰他们独裁主义的幌子。难怪在全球之中,亚洲是唯一一个主要地区还没有保障人权自由的地区性官方宪章及相关机制。
 
1.6 相对于许多亚洲政府对人权的漠视,人民已日渐意识到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他们明白到贫穷和缺乏政治力量,与他们的权利自由被剥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相信政治和经济制度必须在保障人权自由的架构中运作,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的正义、政治的参与、负责的权力及社会的和平。现在有很多社会运动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奋斗。
 
1.7 我们投身于争取人权的运动并不是基于某些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相信尊重人权是一个公平的、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一个尊重人权的制度,其大前提是相信人人生而平等,并有权活得有尊严。我们有权通过参与制定政策和管理国家来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样的制度让我们可以发展和享有自己的文化,发挥我们的艺术意念。它尊重多元化,确认我们对后世和环境的责任,并建立标准以评定各样制度和政策的价值和合法性。
 
基本原则
 
2.1 从具体权利及保护这些权利的制度和程序之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维护人权的基础,承认及实践这些原则能促进人权的享有。我们相信以下的原则,给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个促进人权的参照框架。
 
人权的普世性和不可分割性
 
2.2 我们赞同《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保护人权自由的国际文件。我们相信人权是普世的,只要是生而为人便有资格享有。虽然文化传统影响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但是这无损人权的普世性。人权主要涉及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以及个人和群体固有的尊严。我们相信人权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有些人认为可以借其他权利的名义压抑另一些权利,这是一种谬误。人在社会、文化、经济方面有各样需要和渴求,它们是互相依赖的,不能够被割裂或分隔。公民、政治、文化的权利,除非人获得经济资源去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它们便没有多大意义。同样地,如果没有政治自由,没有机会发展和表达个性,没有机会参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讨论,物质财富的追求和获取最终也是徒然的。
 
2.3 尽管人权是普世和不可分割的,人权的享有和落实取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处境。人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行动和政策的根基,我们必须脱离对人权的抽象陈述,仔细审视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群体的情况,,把人权在亚洲的具体处境中体现出来。只有把人权及其实践与亚洲的特殊境况连结起来,人权的享有才能得到落实。唯有这样,亚洲才能对世界保障人权的运动作出贡献。
 
2.4 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广泛的贫穷问题也是人权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贫穷剥夺了无数个人、家庭以致社群的人权,并且导致卖淫、利用童工、使人为奴、贩卖人体器官、残害身体以便行乞等行为。贫穷使人不能过有尊严的生活,亚洲国家的发展政策必须以消除贫穷为目标,推行更公平的发展政策。
 
保障人权的责任
 
2.5 国际社会及各个国家都有责任保障人权。国际社会已就落实人权的规范和制度达成协议。亚洲人民支持这些保障人权的国际措施。国家主权不可以作为逃避或漠视这些国际规范和制度的借口,只有当一个国家全面保障其公民的权利时,国家主权的伸张才能被视为正当的。
 
2.6 另一方面,不能将保障人权的国际责任当作借口,借此选择性地惩戒或惩罚某些国家,或用以偏袒某一组权利而压抑其它权利。侵犯人权的一些根本原因是全球经济和政治秩序的不公平,故此,全球秩序的彻底改革和民主化是全球人民能够享有人权的必要条件。基于人权的普世性和公平原则,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全球人类的社会和经济福祉,因此有义务确保全球的资源和发展机会得到更公平的分配。
 
2.7 促进人权是国家的首要责任。各国和人民均享有公平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容为各种全球化过程所否定。国家必须建立开放的政治制度,确认不同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到个人和社群之间的利益能够取得平衡。民主和负责任的政府是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关键。
 
2.8 全球化过程削弱了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能力,国家控制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权力及活动日渐转移至商业集团。国家愈来愈受制于金融及其它商业集团,被要挟执行狭窄短视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增加少数人的财富,却对普罗大众造成巨大的伤害。商业集团必须对多不胜数的侵犯人权事件负上责任,特别是对工人、妇女及原住民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监管商业集团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以增强保障人权的制度。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
 
2.9 经济发展必须具有可持续性。我们必须保护环境免受商业集团的贪婪和掠夺所破坏,以确保人民的生活质量不会在国民生产总值上升的同时而下降。科技必须以解放而不是奴役人类为目标。自然资源的运用,必须符合我们对后世的义务,切勿忘记我们只是自然资源的暂时看守者,也不要忘记这些资源是属于全人类的,因此,我们负有共同的责任,确保有责任地、公平和公正地运用自然资源。
 
权利
 
3.1 我们支持各国际文件所载的所有权利,因此无须在此重述。我们认为需要从一个整体的角度理解这些权利,并且通过更广阔的概念去争取每个人的权利,这信念是以下各部分的基础。
 
生命权利
 
3.2 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权利,从中再衍生其他权利和自由。生命权利不单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分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从生命权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权利: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因为没有这些权利便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或享有生命权利。同时,国家必须竭尽所能,提供清洁健康的环境及有足够防御性和疗效的医疗设施,以防止婴儿夭折,减低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提高平均寿命。国家还需提供免费强制的基本教育。
 
3.3 然而,在许多亚洲地方,战争、种族冲突、文化和宗教迫害、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强迫失踪、酷刑、国家及私人领域的恐怖主义、对妇女的暴力及其他大规模的暴力行为仍然不断残害人民,酿成数以千万计无辜人命的损失。
 
3.4 为了确保生命权利,必须禁止在个人、社会、国家、国际生活中的各个环节鼓吹战争或种族冲突,或煽动仇恨和暴力。
 
3.5 国家有责任全面调查有关酷刑、强迫失踪、拘留期间死亡、强奸及性虐待等案件,并将犯案者绳之以法。
 
3.6 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除了防止及惩罚剥夺人生命的罪行和恐怖行为外,还要防止国家保安部队进行强迫失踪及杀害人民的暴行。法律必须严格限制在哪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官员才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利。
 
3.7 所有国家必须废除死刑。在仍有死刑的国家,也应只能在罕有的情况下对极严重的罪行施以死刑。施行死刑前,必须确保受刑的人在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面前接受公平审判,并给予充足机会选任法律代理人和足够时间准备辩护,审判要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受刑的人还要有权向更高级的法庭要求复核判决。死刑的执行绝不可公开进行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在公众面前展视。
 
和平权利
 
4.1 所有人均拥有和平生活的权利,以便充分发挥其潜能,不论是身体、知识、道德及精神上的潜能,而不会成为任何形式的暴力的对象。亚洲人民已饱受战争和国内冲突带来的悲苦所折磨,它们造成无数的人命伤亡、身体残缺、人向国内外流徙、家庭分离、以及否定了人对文明及和平生活的渴望。许多国家和民间社会已严重军事化,所有纷争以武力解决,平民百姓面对着国家或私人武力的威胁恫吓,根本毫无保障。
 
4.2 国家维持法律和秩序的任务必须根据国际社会订立的标准,包括人道法,在严格限制使用武力的情况下执行。个人和群体均应受到保障,免于各种形式的国家暴力,包括警察和军队施行的暴力。
 
4.3 和平生活的权利要求国家、企业和民间社会不论在政治、经济或社会活动中都尊重所有人民的安全,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安全。还有必须确保人民享有安全的自然环境,以及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和渴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而不用诉诸压迫、剥削、暴力等手段,以及损害社会中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4.4 在对抗法西斯主义的侵略、殖民主义及后殖民主义的斗争中,亚洲国家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人民创造和平生活的条件。他们合理地强调国家完整和不受霸权干预的重要。然而,现在不应以国家完整或不受外国支配为借口,剥夺人民个人安全及和平生活的权利,也不可借口吸引外资来压制人民的权利,更不应借此拒绝向国际社会透露民众个人安全的情况。只有在各国有责任向国际社会作出交代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人民和平生活的权利。
 
4.5 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已深深地牵涉入亚洲区内的战争和内部冲突,外国利用一些亚洲代理人发动战争,并给国内冲突中的组织和政府提供武器,从售买军火之中赚取巨额利润。庞大的公帑被用来购买军备,阻碍了推行造福国家人民的发展计划。军事基地及其他相关设施(许多设施均属于外国势力)威胁到附近居民的社会和人身安全。
 
民主权利
 
5.1 殖民主义及近代的发展显著改变了亚洲政治社会的性质。传统的问责制度、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以及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已彻底地改变。政府的权力变得更为广泛强大,公民则沦为臣属。独立后,殖民主义的法律及独裁主义的习性和管理模式仍继续存在,国家成为贪污、迫害人民的祸首。因此,国家的民主化和人道化是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决条件。
 
5.2 国家声称其首要任务是要进行发展和为人民谋幸福,因此,国家应是合乎人道和开放,并向人民负责。尊重人权的制度必定是个宽容而多元化的制度,人民可自由地发表意见及寻求说服别人,少数群体的权利受到保障。人民借着选举及在其他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参与公共事务,并免于遭遇种族、宗教或性别歧视。
 
文化身份权利和良心自由
 
6.1 生命权利不但关乎物质条件,还涉及精神道德条件,这些条件使人能追求有意义的生活。存在的意义并不单取决于个人,而是建基于个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经验。亚洲的传统思想重视共同的文化身份,文化身份有助个人和社群应付经济和社会变迁带来的压力,并在急速转变的环境中给生命赋予意义,也是尊严和安全感的来源。正如其他地区的情况,亚洲也有许多弱势社群的文化受到威胁或嘲弄,亚洲人民和政府必须尊重不同社群的文化和传统。
 
6.2 亚洲文化身份的多元性没有抵触人权的普世性,反而这些对于人类尊严的多种文化表达方式,丰富了普遍人权规范的内容。然而,亚洲人民必须消除文化中与人权普世原则相互矛盾的部分,我们必须超越传统家庭观念中的父权主义,在我们各种文化传统中恢复家庭规范的多元性,以保障妇女的人权。我们必须勇于重新诠释宗教信仰中违反两性平等的地方,并且消除由于种姓、种族起源、职业、出生地点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歧视,还要促进各个文化中所有倡导彼此宽容、互相支持的价值观念。此外,我们必须停止为了集体或当权者而牺牲个人的行为,从而重建我们社群和国民的团结。
 
6.3 在亚洲,宗教和良心自由尤其重要。大部分亚洲人民笃信宗教,宗教是人在贫困和压迫中取得安慰的源头,很多人在宗教里找到基本的身份认同。然而,宗教原教旨主义也是导致社会分裂和冲突的起因。宗教的宽容对人享有良心自由,包括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都是十分重要的。
 
发展和社会正义的权利
 
7.1 每个人都有权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求,以及得到保障免受虐待和剥削。我们皆有权学习读书写字,并获得知识、食物、清洁食水、住屋和医疗设施,以享有健康的生活。所有个人和人类群体均有权分享科技进步和全球经济发展的益处。
 
7.2 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国家而言,发展的意义并不单指经济发展,而是全面发挥人类的个别潜能。因此,我们应享有艺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并有权培养个人文化和精神方面的能力。发展的权利也包括人人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发展意味各国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政策,免受霸权的压力及影响。
 
弱势群体的权利
 
8.1 亚洲国家必须在上述有关人权的一般架构内制定及实施公共政策。我们相信这将会为个人和群体的生活,建立一个公平、人道及确保社会公义的环境。然而,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一些特殊群体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给予他们特别保障,使其能平等和有效地享有人权。虽然我们以下将讨论几个弱势群体的情况,但是我们认识到还有其他饱受压迫歧视的群体,包括因国内冲突、政府政策或经济困苦而被迫流徙,逃难到国外或国内其他地方的群体。还有,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已变得较难包容少数群体和原住民,他们的基本权利不断受到侵犯。很多社会仍然歧视男和女同性恋者,否定他们的身份,为他们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不幸。农民和渔民等经济群体,饱受严重的剥削,由于他们的生计受到地主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威胁,经常生活于恐惧之中。所有这些群体都应得到特别关怀,我们强烈要求各国和社群把改善他们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定为最优先的目标。
 
妇女
 
9.1 在大多数亚洲社会,妇女饱受歧视和压迫,究其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有当代社会经济制度的因素。
 
9.2 父权制的根源是系统性的,它的结构支配亚洲社会的所有制度、生活态度、社会规范和习俗法、宗教和其他价值,并且跨越阶级、文化、种姓及种族。对妇女的压迫有多种形式,但最明显的是性奴役、家庭暴力、贩卖妇女及强奸。此外,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饱受歧视。许多亚洲社会日益军事化,引致在武装冲突中妇女所受到的暴力增加,包括集体强奸、强迫劳动、种族主义、绑架和强迫流徙。对于针对妇女的战争罪行,女性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司法公正、复康护理及赔偿,因此,我们要强调有组织的强奸是一种战争罪行及残害人类的罪行。
 
9.3 为了消除在就业和工作权利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妇女应享有就业机会、自由选择职业、职业保障、平等报酬、家务工作有偿等权利,并且享有健康保障及安全工作环境的权利,特别是保障妇女的生育及在怀孕期间免于担当可能有害的工作。妇女应完全享有控制自己的性及生育健康的权利,免受歧视或压制,并且有权获得有关性健康、生育保健及安全生育科技的资料。
 
9.4 在家庭和父权制度之下,只有很少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而公法中也鲜有保障妇女权利的条文。因此,应采取积极的纠正措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包括显著增加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商业和农业领域的妇女数目,以及提高妇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在捍卫妇女的法律权利方面,增强妇女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权力是十分重要的。
 
儿童
 
10.1 儿童受到多种形式的压迫,其中最普遍的形式包括儿童劳工、性奴役、儿童色情、贩卖儿童、儿童娼妓、贩买儿童器官、利用儿童贩运毒品、遭受家人施以身心和性虐待、歧视儿童艾滋病带菌者或病者、强迫儿童皈依某种宗教、军事冲突迫使儿童流离失所、歧视、环境破坏等。越来越多儿童被迫流浪于亚洲城市的街头,丧失来自家庭及小区的社会和经济支持。
 
10.2 儿童受到伤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导致这种趋势的原因包括广泛的贫穷、儿童缺乏接受教育的渠道及农村地区的社会解体。同时,一些悠来以久的迫害依然猖獗,例如卖身为奴、利用儿童行乞或泄欲。由于对男性的偏重及割除女性性器官的习俗,女婴被杀害的情况在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十分普遍。
 
10.3 亚洲国家照顾儿童的工作令人沮丧,连儿童起码的生存所需及居所也未能提供。我们呼吁亚洲国家批准并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我们呼吁各个社群负责监察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并且根据他们社会的状况促使公约能适当地执行。
 
不同能力的人士
 
11.1 传统上,亚洲社会关心身体或精神残障的人。然而,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所带来的压力,影响我们的共同价值观念及社会结构,逐渐减低我们对这些人士的接纳程度。他们在教育、就业及住屋方面都受到严重的歧视。由于对他们的偏见,而现行法律也没有保障他们的特殊需要,引致他们未能享受应有的人权。他们的能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被迫接受一些低薪及缺乏晋升前景的工作。法律应保障他们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包括获得尊重和安全保障,以及有机会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11.2 亚洲国家对待艾滋病带菌者或病者的方式令人沮丧,因此更需要尊重他们的人权。他们是严重歧视的受害者,一个尊重人权的文明社会应要承认他们无论在活着或死去的时候都有权享有尊严。他们应有权获得足够医疗护理,并且受到保障免于偏见,歧视及迫害。
 
工人
 
12.1 高速工业化损害了亚洲社会各种传统形式的自足经济,并且破坏了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计。越来越多农民及其他群体被迫成为受薪工人,他们在极之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在不公平的劳工法例之下,大部分工人只享有很少的保障或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们被剥夺组织工会及进行集体谈判的基本权利。他们的工资严重不足,工作环境恶劣和充满危险。全球化增加对工人的压力,因为很多亚洲国家与外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勾结,设法减低生产成本。
 
12.2 其中最易受伤害的工人类别是外籍劳工。他们经常与家庭分离,在异国遭受剥削,他们既不明白当地的法律,也不敢诉诸于这些法律。他们被剥夺当地工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工作条件。他们艰辛工作,却得不到足够的住屋保障、健康护理及法律保障。很多情况之中,外籍劳工面对种族歧视及仇外情绪的伤害,家庭佣工经常面对屈辱,甚至有时遭受性虐待。
 
学生
 
13.1 一向以来,亚洲的学生对抗殖民主义,争取民主及社会正义。他们无畏地投身于社会改革,因而经常受到国家的暴力对待和镇压,成为了政府的反叛乱行动及国家安全法主要打击的对象。学生经常被剥夺学术自由、表达自由及结社自由。
 
囚犯及被政治拘留人士
 
14.1 就违反国际公认的规范而言,鲜有像侵犯囚犯及被政治拘留人士的权利那样严重。
 
14.2 亚洲很多地方普遍存在任意拘捕、拘留、监禁、虐待、酷刑、残酷及不人道惩罚。被拘留者及囚犯经常被迫生活于不符合卫生的环境,缺乏足够的食物及健康护理,不许与自己的家庭联络。不同类别的囚犯经常被监禁于同一监仓,无论男女及儿童都囚在一起。监仓通常过于挤迫,囚犯于拘留期间死亡的事件相当普遍。囚犯经常被剥夺得到律师协助并享有公平且迅速接受审讯等权利。
 
14.3 亚洲政府经常行使行政权力,不经审讯便作出拘留。她们利用国家安全法拘捕和拘留政治对手。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亚洲国家,对言论和结社自由的行政规限钳制着人民的思想、信仰及良心等自由。
 
权利的实施
 
15.1 很多亚洲国家的宪法都包含保障人权的条文,当中不少国家还批准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然而,横亘在那些文件所敬重订定的人权,和否定人权的丑陋现实之间的鸿沟,却渺然难以跨越。亚洲国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落实公民及在其中居住的人所应有的人权。
 
实施的原则
 
15.2 我们相信保障人权的制度应建基于以下的原则。
 
15.2a 人权经常受到国家、民间社会及企业的侵犯,人权的法律保障应包括防止这些群体侵犯人权。并且必须改革这些群体,加强它们的伦理基础和价值观念,再三教导它们知道其对弱势人士及被压迫者的责任。
 
15.2b 虽然国家负起推广及落实人权的主要责任,但是这也是社会里所有群体的责任。很多权利的落实,特别是有关社会及经济的权利,政府担当着积极的角色。同时,非政府组织扮演着一个明确而为人认可的角色,就是去提高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制定标准,确保政府及其他群体都维护人权。此外,专业团体,例如律师和医生,由于工作的性质,他们因而负有特殊的责任去促进人权的实施及防止权力被滥用。
 
15.2c 由于人权在冲突中受到严重的侵犯,而在和平中得到增进。因此,国家及其他组织有责任去寻找和平途径解决社会及种族的冲突,以及促进宽容及社会的和谐。基于同一理由,一个国家不应试图支配另一个国家,而国与国之间应该和平地解决彼此的分歧。
 
15.2d 只有在一个实践民主及促进社会共识的环境中,人权才能得到增进。因此,所有国家及其他组织有责任在工作及处理彼此的关系的过程中,实践民主及促进共识。
 
15.2e 在亚洲,很多个人及群体未能够行使他们的权利,因为受到种种压迫性的社会习俗及惯例所限制,特别是与种姓、性别、宗教相关的习俗。因此,实时改革这些习俗及惯例对于人权的保障是必要的,而改革必须有力和坚定不移地推行。
 
15.2f 一个合乎人道及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是必须的,它有利于促进和保障人权和自由,确保个人在民间社会中的权利,并制衡国家机构。此外,表达自由及结社自由也是必须的,它们有利于民间社会内各种制度的建立及运作。
 
15.2g 必须制止企业集团的剥削行为,要确保它们不再侵犯工人、消费者及公众的权利。
 
加强维护人权的架构
 
15.3a 确保一个维护人权的法律架构是至为必要的。所有国家应该将保障人权的条文包括在宪法内,并且这些条文要受到宪制性的保护,以防止通过立法修改而被侵蚀。所有国家应该批准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并根据国内及国际的标准检讨所有法例及行政惯例,目的是废除与这些国际标准相抵触的条文,特别是那些由殖民地时代沿用至今的法例。
 
15.3b 提高普罗大众、国家机构及民间社会内各组织有关人权的知识及意识;提高他们对国内及国际维护人权机制的了解;赋予个人及群体法律及行政手段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及防止权力被滥用;鼓励非政府组织熟识并使用国内及国际上监察和检视人权的机制;广泛在国内及亚洲地区传播有关保障人权的司法及行政决定;政府、非政府组织及教育机构应合作传播有关人权及其重要性的信息。
 
15.3c 无数对人权的侵犯发生在人被拘禁之际及治安人员的种种行动之中。有些时候,人权的侵犯出现于治安人员罔顾其职权范围,或是不知道行动的命令是非法的。因此,警察、监狱人员及武装部队应接受有关人权规范的训练。
 
执行人权的机制
 
15.4a 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权的主要手段,它有权接受侵犯人权的投诉,听取证据,并提供补救,包括惩罚侵犯者。司法机关唯有在法律制度健全及组织良好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司法人员应该富有能力及经验,并且愿致力于维护人权、人类尊严及正义。司法人员应要独立于立法及行政机关,他们的任命应由一个司法人事委员会负责,他们的任职应受到宪法的保障。司法机关的组成应要公平地反映社会不同群体的特性,包括宗教、地区、性别及社会阶层。因此,司法机关及调查机关必须进行重整,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及提供所需训练,使到更多妇女、被剥夺权利和受到社会蔑视的群体摆脱他们在司法机关中的困境。在亚洲的传统社会中,这些弱势群体的人权经常受到忽视,只有以上的措施才会取得弱势群体的信心。
 
15.4b 法律行业应享有独立的地位,法律援助应要提供给没有能力负担律师费用及无从使用法庭的人士,以保障人权。那些不适当地限制人获取法院服务的法规应要进行改革,以提供广泛途径让人获取法院的服务。社会及福利组织应被准予代表那些没有能力使用法院服务的个人及群体采取法律行动。
 
15.4c 所有国家应要设立人权委员会及保障人权的专职机构,特别是保障弱势社会成员权利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给受害者提供便利、友善及不昂贵的途径去伸张正义,也可以补足司法机关的角色。它们享有独特的优点,可以帮助建立实施人权规范的标准,传播有关人权的信息,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促进和解及调停,促使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实施人权,它们也可以主动地或根据公众投诉采取行动。
 
15.4d 民间社会的机构可以通过组织人民法庭去帮助人权的实施,人民法庭可以触动政府及公众的良知。设立人民法庭可以显示保障人权的责任是广泛的,不只是国家的责任。人民法庭的运作不须局限于审判的法规,这样将会有助于彰显人权的道德及精神基础。
 
保障人权的地区性机构
 
16.1 保障人权的工作应要在所有层次进行,包括地方、国家、地区及国际的层次。每一层次的机构有其特殊优点及专长。保障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故此应优先增进国家保障人权的能力。
 
16.2 亚洲国家应共同设立以促进及保障人权为目标的地区或局部地区性机构,并制定一个国与国之间的人权公约。亚洲国家应通过与国内及地区性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组织一些地区论坛来制定这条公约。公约必须针对亚洲的现实问题,特别是消除阻止人权实现的障碍。同时,公约必须完全与国际规范及国际标准相符。公约对侵犯人权的关注范围,除国家的行为以外,还应该包括其他群体及企业的行为。必须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或法庭去执行这条公约,而这个委员会或法庭必须向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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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理事会部长委员会2003年第3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