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会议于1968年5月13日在德黑兰宣布
国际人权会议,
于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十三日在德黑兰举行,检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二十年以来所获进展,并拟订未来方案,
业已审议与联合国增进激励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之工作有关诸问题,
鉴于本会议通过之各决议案,
察悉举行庆祝国际人权年正值世界发生空前大变革之时,
顾及科学与技术迅速进步,新的机会于焉呈现眼前,
认为际兹世界许多地方冲突暴乱频仍之时代,人类互相依赖,需要精诚团结,较之往昔,益形显而易见,
确认和平乃人类普遍之心愿,而和平与正义又为充分实现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所必需,
爰郑重宣告:
一、国际社会各成员履行其增进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之神圣义务,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乃当务之急;
二、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世界各地人民对于人类一家所有成员不可割让、不容侵犯之权利之共同认识,是以构成国际社会各成员之义务;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各区域政府间组织主持下所通过之人权方面其他公约及宣言已订立新标准,创设新义务,各国家均应遵守;
四、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联合国对于明定享有与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标准,已获重大进展。在此期间,许多重要国际文书业经通过。但对于此等权利及自由之实施,尚待努力之处依然甚多;
五、联合国在人权方面之主要目的为人人获享最大之自由与尊严。欲达到此一目标,各国法律必须准许人人享有发表自由、新闻自由、良知自由及宗教自由,以及参加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之权利,不分种族、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
六、各国应重申有效实行联合国宪章及有关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其他国际文书所尊崇原则之决心;
七、令人憎恶之种族隔离政策重大否定人权,为国际社会所严重关怀。此项种族隔离政策前经斥为危害人类罪,现仍严重扰乱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以国际社会亟须用尽一切可能方法,祛除此种罪恶。消除种族隔离之斗争业经认为合法;
八、举世人民均应使之充分认识种族歧视之罪恶,合力消除之。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人权方面其他国际文书所载此项不歧视原则,乃人类在国际及国内阶层最迫切之任务。所有基于种族优越及种族上不容异己之意识形态均须予以谴责阻止;
九、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八年于兹,而殖民主义问题仍为国际社会所耿耿于怀。故全体会员国与联合国有关机关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此项宣言得充分实施,实属刻不容缓;
十、侵略或任何武装冲突,结局悲惨,使人类痛苦莫名,其所引起之大规模否定人权,使人心鼎沸,足令整个世界兵连祸结,靡有宁日。是以开诚合作,铲除此种祸害,乃国际社会之义务;
十一、因种族、宗教、信仰或意见表示而实行歧视,其因此而起之重大否定人权,凌辱人类良知,并危害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之基础;
十二、经济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悬殊,驯至妨碍国际社会人权之实现。“发展十年”即未能达成其所望非奢之目标,则各国应视其力之所及,尽最大努力,以消灭悬殊,更属切要;
十三、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
十四、全世界文盲数逾七亿,对于实现联合国宪章之目的宗旨及世界人权宣言之规定之一切努力,实为重大障碍。是以亟须注意采取国际行动,以扫除世上文盲,提倡各级教育;
十五、世界各地区妇女仍受歧视,此种歧视,必须消除。妇女地位卑下,与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之规定有悖。人类欲求进步,非充分实施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不可;
十六、家庭及儿童之保护仍为国际社会所关怀。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十七、少壮一代渴望充分实现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优美世界,对此抱负,应予最大之鼓励。青年参与人类前途之塑造,至为切要;
十八、最近科学发现与技术进步固为经济、社会、文化进步开辟广大之远景,但此种发展可能危及个人权利及自由,不可不经常注意;
十九、裁军可使目前用于军事之庞大人力物力移作别用。此两大资源应用于增进人权及基本自由之途。全面彻底裁军实为所有各民族最大抱负之大;
因此,
国际人权会议,
一、重申对于世界人权宣言及此方面其他国际文书所载原则之信念,
二、促请所有民族及政府致力信奉世界人权宣言所崇奉之原则,加倍努力,使全体人类克享合乎自由与尊严、有裨身心、社会及精神福利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