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2011年11月更新)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规定设立,由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
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设有十个条约机构,分别是:监督《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执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CRC)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MWC)执行的移徙工人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CED)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各人权条约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由各缔约国提名、经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以个人名义任职,任期为四年。其主要职责为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并提出建议;根据公约规定,有些条约机构还负有接受个人或者国家指控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的来文、到缔约国进行实地查访的职责。
2、中国出任人权条约机构的专家(转载自中国人权网,2004年6月更新)
中国曾经且目前仍在一些条约机构中有专家出任委员,包括: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唐承元(任期:2004-2008,2001-2003)
邹德慈(2000,1996-1999)
宋蜀华(1992-1995, 1988-1991,1984-1987);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冯 淬(1999-2002);
林尚贞(1995-1998,1991-1994);
关敏谦(1987-1990,1983-1986);
禁止酷刑委员会:
俞孟嘉(2002-2005,199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