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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民间社会实用指南》发布

时间:2013-01-03 来源: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作者:admin??????

《普遍定期审议:民间社会实用指南》发布

时间:2013-01-03??????来源: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作者:admin??????点击: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日前发布指南,介绍了民间/公民社会组织如何为各国审议而提交相关材料、出席或旁听审议会议及参会的一般事项。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日前发布《普遍定期审议:民间社会实用指南》中文版。这本17页的《指南》简明介绍了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运作方式,以及民间/公民社会组织如何为各国审议情况而提交相关材料、出席或旁听审议会议及参会的一般事项。

 

中国即将于2013年10月/11月接受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相关利益攸关方应在2013年3月4日前将材料提交至uprsubmissions@ohchr.org

 

 

 

 

目录

第一部分

简介

资格认定

出席会议

公共旁听席的准入

为信息会议申请会场

文献和资源

参会的一般事项

第二部分:利益攸关方提交材料的指南

 

 

【核心内容摘编】

 

第一部分  

 

简介

 

什么是普遍定期审议

人权理事会通过名为“普遍定期审议”的机制,定期审议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每个国家履行其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对某一国家的审议是以下列三个文件为基础:由被审议国编写的一份国家报告;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准备的一份材料,该材料汇编了由联合国提交的关于被议审国的材料;以及人权高专办对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活动者)提交材料的概述。

 

审议本身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进行,该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的47个成员国组成。审议的形式是被审议国与理事会成员国和观察国之间进行历时三个半小时的互动对话。互动对话后的几天内,工作组会通过审议进程报告。

 

审议结束几个月后,人权理事会在审议之后的全会上通过一份最终结果文件,其中包括工作组的报告和被审国就所提建议表达的立场。每份结果文件,安排一小时的通过时间。这一小时时间由被审议国、其他国家、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平分使用,由他们就普遍定期审议事项发表口头意见。

 

在其常规会议上,人权理事会通过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文件之后,在议程项目下就普遍定期审议展开一般性辩论。有时,已接受普遍定期审议的国家会就他们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提供更新信息,以及就他们在接受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所支持的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最新信息。

 

如何为编入利益攸关方材料概述而提交材料?

非政府组织等民间社会活动者,无论是否具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均可提交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人权理事会在第17/119号决议中通过的准则。

 

材料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uprsubmissions@ohchr.org。

 

概述中使用的材料随后将作为背景文件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上。如需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请参见人权高专办网站以及利益攸关方指南(如下)。

 

 

第二部分

普遍定期审议:有关利益攸关方提交书面材料的注意事项和指南

 

I – 背景

1. 人权理事会在第16/21号决议中重申了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第2、第3和第4段中阐述的依据、原则和目的。

 

2. 第16/21号决议进一步澄清了审议的重点和所使用的文件:

(a) 审议以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确定的三类文件为依据,这三类文件是:

● 被审议国准备的材料,其形式可以是国家报告;

●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准备的材料汇编,其内容来自各条约机构、特别程序的报告,包括被议审国的意见和评论,以及联合国的其他相关正式文件。资料汇编不会超过10页;

● 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为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的补充、可信和可靠资料,理事会在审议时也应当会予以考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将准备这些资料的概述,其篇幅不会超过10页。

 

(b) 审议的侧重点,除其他外,包括被审议国所接受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该国人权状况的事态发展;

 

(c) 鼓励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在所提交的材料中列入关于就上一次审议采取后续行动的信息;

 

(d) 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所提供信息的摘要应酌情包含一个单独的部分,述及完全按照《巴黎原则》经认可的被审国国家人权机构所提交的资料。其他经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信息也将得到相应的反映。

 

3. 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应铭记,审议工作的依据是:

(a) 《联合国宪章》;

 

(b) 《世界人权宣言》;

 

(c) 有关国家加入的人权文书;

 

(d) 各国做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包括他们申请入选人权理事会时所做出的保证和承诺;以及

 

(e) 适用的国际人道法

 

4. 人权理事会在其第17/119号决定中通过了下列准备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

(a) 说明为普遍定期审议准备资料的方法和随后广泛的磋商程序;

 

(b) 自上次审议以来,接受审议国家的背景以及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尤其是规范性框架和体制框架的发展:宪法、立法、政策措施、国家判例、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在内的人权基础设施,以及国际义务范围;

 

(c) 在实地增进和保护人权:履行国际人权、国家立法和自愿承诺、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公众对人权的认识、与人权机制的合作……;

 

(d) 有关国家介绍就上次审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e) 确认有关国家在落实已接受建议方面的成果、最佳做法、挑战和限制,以及人权状况的事态发展;

 

(f) 有关国家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克服这些挑战和限制及改善实地人权状况的国家关键优先事项、主动行动和承诺;

 

(g) 有关国家对能力建设的期望,以及需要时对所接受技术援助和支持的要求。

 

II – 书面材料

A – 内容

5. 利益攸关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尽量做到:

(a) 专门为普遍定期审议而编制;

 

(b) 包含有关被审议国的可信和可靠信息,特别是关于上一次审议的后续行动的信息;

 

(c) 涉及自上一次审议以来的期间;

 

(d) 不包含任何明显侮辱性的语言。

 

6. 在提交的资料中如援引来自联合国机关/机构和(或)机制的信息时,利益攸关方应尽量避免罗列所有条约的批准情况以及人权条约机构和(或)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或联合国机关/机构的报告,因为这些信息在人权高专办准备的联合国资料汇编中都已反映。

 

7. 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含第一手信息。

 

8. 利益攸关方向有关国家提出的建议应当与就既定主题而提供的信息相关联。

 

B – 格式

9. 单独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得超过5页(且不得超过2815个单词),但可在附件中提供补充文献作为参考。利益攸关方联合提交的材料可以多达10页(且不得超过5630个单词)。为了便于参阅,材料须标有段落号和页号。书面材料必须存为WORD格式文件。

 

10. 脚注/尾注的内容不计入字数/篇幅限制,但在制作利益攸关方材料概述时也不予以考虑。

 

11. 书面材料应可被清楚地识别。因此,材料的封面应注明提交材料的机构(信笺抬头、名称、标识、简称、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网站等)。最好有一段文字介绍材料(联合)提交机构的主要活动、与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以及成立时间,特别是那些首次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机构。封面不计入字数/篇幅限制。

 

12. 书面材料必须以联合国的正式语文提交,最好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13. 书面材料必须是终稿;原则上,一经提交,不得再作修改。

 

14. 材料的附件中不得包含图片、地图、有关组织的年度报告或其他组织的报告。

 

15. 违反上述准则的材料不予考虑。

 

C – 方法

16. 鼓励利益攸关方在准备普遍定期审议材料时在国家层面上相互进行磋商。鼓励多个利益攸关方联合提交材料。

 

D – 保密

17.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不设保密规定,而是依据公开文件开展工作。遵守上述准则的材料将原封不动地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在线提供,其中包括提交方的名称。

 

18. 因此,在提及个人案例时,必须保证这样做不会妨碍对有关个人的保护。

 

III – 如何提交书面材料

19. 利益攸关方的材料应提交:uprsubmissions@ohchr.org。

 

20. 人权高专办秘书处将 (a) 以电子方式确认您的信息和提交材料的收悉; (b) 请利益攸关方尽量不要用传真或邮递的方式将材料提交至人权高专办秘书处,但如因技术问题而导致使用电子邮件传送多次未果,则可以将材料传真至:+41 22 917 90 11。

 

21. 每份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的电子邮件信息应只涉及一个国家。在随同材料一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请写明:在电子邮件的标题中:提交材料的(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名称、提交类别(单独和/或联合)、接受审议国家的国名,以及相关的普遍定期审议会议的召开年月,例如:“妇女联盟 – 联合提交的普遍定期审议材料 – 厄瓜多尔 – 2012年6月”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家人权机构 (EHRC)- 普遍定期审议材料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12年6月”。

 

22. 利益攸关方提交材料的最后期限将在人权高专办的普遍定期审议网页上公布。

 

23. 请各利益攸关方注意,提交至人权高专办的书面材料最迟要在相关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开始前5个月发送,以照顾到联合国会议事务部门的需要。

 

24. 在规定期限后收到的材料将不予考虑。

 

IV – 更多信息

人权高专办普遍定期审议网页: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UPR/Pages/NgosNhris.aspx

 

在会议期间,您也可以与位于万国宫第二十号会议厅后方的人权理事会秘书处非政府组织联络小组取得联系。

 

与联合国的任务和机制有关的民间社会更新资料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得:

http://www.ohchr.org/CH/AboutUs/Pages/CivilSociety.aspx

 

人权高专办民间社会科的联系方式如下:

civilsociety@ohchr.org

电话:+41 22 917 96 56

传真:+41 22 917 90 1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Palais des Nations

CH 1211 Geneva 10 –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话:+41 (0)22 917 9000

传真:+41 (0)22 917 9008

www.ohchr.org/ch

 

 

>> 链接:

 

 

普遍定期审议:民间社会实用指南.pdf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A Practical Guide for Civil Societ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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