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政部或就此标志性案例作出上诉
作者:克里斯.格宁(英国独立报/2008年12月20日)
数以千计被判有罪的性罪犯现在起可挑战性罪犯名册纳入他们的名字,因为较早前高等法院裁定,强制将他们终身列入名册是违反了人权。
此令人惊讶的裁决系于两宗涉及性罪犯的案例后作出的。
三名伦敦高等法院的法官同意,认为将两名罪犯终身列入名册,不给予他们机会去证明自己已无害于社会,是「抵触」了人权立法。
大法官莱特汉、法官昂德希尔及法官弗莱斯指出,无限期保留罪犯名字于名册上是否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即保障个人私隐权利的立法。
莱特汉大法官承认,性罪犯名册上的名字均反映「与公众利益的息息相关」,因为公众当不再承受重犯的风险是难以确保的。
但他补充:「当一个名册上的人坚信自己应有一个机会去尝试确保(不再重犯)时,我很难看到根据第八条(欧洲人权公约)会有理由去否定。」
两宗案例的第一宗涉及一名不能公开名字的16岁男童。他于11岁时被判两项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判处30个月的拘禁,直至2007年1月获特许释放。
男童父母后来为其订于西班牙渡假但未能获得签证许可,原因是他曾经是性罪犯名册上的一员。
他的少年管教团队致函他的父母,提醒他们男童须在「余生」的任何出国行程中通告有关当局。男童的代表律师晓.叟希在庭上指出,由于欠缺审查机制,男童将可能于70岁、80岁时仍然在名册之上,即使他并未有干犯任何其它罪行。他认为有关条例对青少年及儿童的影响是「意义重大并令人沮丧」。
「十分重要的是,国家当以正面的方式鼓励那些曾犯下严重罪行的儿童的发展,而不是以负面的手法。」
另一宗的案例是盎格斯.谭臣案,谭臣因两度猥亵侵犯一名女子及其它袭击罪名而于1996年11月被判处监禁五年。他自获释后便未有再度犯罪。
他的代表律师彼特.韦弗比指,成年人亦应有权受定期审查,因此他们不应需要在每次旅行及搬迁时通告警方。
内政部大臣杰葵.史密夫对裁决表示震怒。一名内政部官员表示政府正考虑作出上诉。
「我们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极为失望,」那名官员说:「英国是世界上管理性罪犯制度是最强而有力的国家之一。通告要求正是此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它们为有关当局提供了无比珍贵的工具,以容许警方保持知悉个别性罪犯的去向并管理已知性罪犯的风险。」
性罪犯名册上现时共有31,392名性罪犯。根据2003年的性罪行条例,任何被处以30个月以上刑责的性罪犯当终身留名于名册当中,没有除名的审查机会。
(译:李家健)
新闻全文:
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uk/crime/sex-offenders-can-seek-to-be-taken-off-register-to-protect-human-rights-1204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