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国家审查的细节条例
2007年6月19日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5届会议于2007年6月19日圆满结束,通过了一些新的措施,其中包括详细审查各个国家人权报告的“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机构的工作方案。
经过了马拉松似的讨论后终于在周一晚上达成协议,理事会每年将审查48个国家,混合的被审查者包括理事会成员和作为观察员的国家,评估他们是否履行了其人权方面的责任。任期一或两年的成员将会首先接受评估。
这些评估并不只是依据接受审查政府自身提供的信息,还包括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其他相关的组织,包括无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作出的贡献。
理事会还做出关于(报告员和专家到工作组的)特别程序制度或机构的决定,,理事会可以利用这些制度或机构研究国别的具体局势或专题问题。
特别报告员将会接受审议并继续向理事会报告。为了促进特别程序的执行,人权理事会一致决定在以前的41个审查任务中保留39个,去掉白俄罗斯和古巴的审查任务。一个新的项目——“需要理事会关注的人权情势”也列入了理事会的议程。
即将离任的理事会主席阿德尔瓦赞扬47个成员通过长期协商于前一天通过的决议。
“他们经历面临的挑战并最终在机构建设问题上达成一致,这将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因为这是联合国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也是处理人权问题的一种新的文化。”
他形容普遍定期审查制度“将是一种工具,由于它的范围和它的普遍性,它对于我们相互间处理人权问题的方式是重要的。”
阿德尔瓦先生补充说,引入 “需要理事会关注的人权情势”的新任务的意义是,如果任何一个成员国愿意密切关注一个存在不同的意见特殊问题,就有可能对这一主题进行密切审查。
今天担当理事会主席的罗马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道鲁•科斯提说,评判该机构的标准应该是看它是否情愿并有能力将为全世界侵犯人权的受害人谋福利的设想转化为行动。
“我们不要幻想,”他说。“我们可以通过好的决议,但是这些决议对于改变受侵犯和被虐待的而又被要求对其进行保护的国家所忽视的男女老少的处境,就足够了吗?”
理事会于去年成立,以取代备受批评的人权委员会。
(资料来源:联合国新闻中心2007年6月19日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r.asp?NewsID=22969&Cr=rights&Cr1=council&Kw1=human&Kw2=rights&Kw3=council#,译者:中心志愿者Yimin 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