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网评论:《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生命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对于这一最基本、最重要人权的刑法保护,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外,尤应强调生命至上原则。
生命至上原则的含义是: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法益。正如马克思所言,公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从国家、社会存亡的层面来看,公民的生命无疑是国家、社会最为宝贵的资源。我们无法设想一个没有个人生命存在的国家或社会。“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而存在的机构,是为了增进国民的福利才存在的。换言之,政府存在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既然国家是为国民而存在的,那么,国家理应首先保护国民的生命。”一方面,一切有生命之自然人的生命均受刑法保护;另一方面,生命权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法益高于其他一切法益。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
贯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月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06年,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从7个方面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他要求,“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收回死刑核准权,对全国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据了解,目前最高法院已经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新设3个刑事审判庭,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将发挥重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