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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中国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时间:2013-01-07 来源: 财新网-央视?????? 作者:admin??????

孟建柱:中国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时间:2013-01-07??????来源:财新网-央视??????作者:admin??????点击: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年内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财新网1月7日讯(记者 陈宝成)劳动教养制度将在年内停用。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传出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孟建柱还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树立法治权威。  

 

7日中午,新浪微博认证为“法制日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的“法制洋葱头”陈东升率先披露了上述消息;随后,参加会议的一位官员向财新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并强调是“停止使用”,而非“废除”。

 

在获悉这一消息之后,多位受访学者表示这是一个释放善意的改革信号。一直呼吁废除劳教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向财新记者介绍,这些年来自己因呼吁废除劳教甚至受到压力,但所有这些努力没有白费。  

 

据悉,由徐昕带领团队起草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2》有大篇幅分析劳教问题,他们将根据新情况对报告内容作较大修改,但主旨仍然是主张废除劳教。  

 

财新记者注意到,官方对劳教的表述是“停止使用”而非“废除”,两者有何区别?徐昕解释说,从制度层面,《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将标志着劳教制度最终被废除。  

 

近年来,“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事件等,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舆论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在获悉劳教将停止使用的消息后,任建宇在其微博上说,“劳教制度停止使用,每个能动的个体都为之贡献了力量”。  

 

劳教制度是从苏联引进但中国独有的行政处罚制度,公安机关不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期间被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间没有明确期限,最长劳教可达20多年。  

 

197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颁布,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此后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陆续出台,更多人员相继被纳入劳教范畴,加剧了劳教对象的扩大化趋势。  

 

在法律层面,有学者认为劳教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弊端,从而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也有学者认为,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符。  

 

鉴于劳教的法理缺陷和被广泛滥用的现实,近年来屡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或建议,社会各界人士也多次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中国官方也曾把《言论矫治法》列入2005年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至今前景仍不明朗。  

 

至于今年停用劳动教养后,《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进程是否会提速,与会人士向财新记者确认,上午的会议并未提及。  

 

目前,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根据最高法院等印发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在进行劳教改革试点。■

 

 

>> 链接:

劳教改革与限制警权

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任何人不容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有权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无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姜伟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表示

 

 

 


 
 

图为重庆被劳教大学生“村官”任建宇

央视“面对面”:任建宇:被劳教的“村官” 



CCTV News Hour: Ren Jianyu Case - China needs to reform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央视网1月7日专题 中国劳教制度55年

 

劳教制度本意在于矫正违法行为 但早已偏离初衷

 

溯源:劳教最早用于对“反革命分子”的行政处罚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一书资料显示,1955年8月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即《8·25指示》规定了内部肃反的劳教对象是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对待他们:“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从1955年创建劳教制度到1957年“反右”之前的这个阶段,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十分有限,全国不足1万人。而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在“反右”斗争发动的1957年。

 

演变:适用范围却在逐渐扩大 部分规定已经过时

 

1955年定义的“反革命”分子具体指:特务、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敌伪军、政、警人员,“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投敌分子、流氓分子、品质极端恶化的退化变质分子。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调整为“六种人”;2002年6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到“十种人”。
   

劳动教养对象的地理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1979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收容劳动教养。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近年来,劳动教养的适用面逐渐扩大到农村,如山东省就颁布了《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此作出部署。
   

几十年间,劳教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达二十多种,其中有些纯属道德范畴,如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有些规定也早已过时无效,如倒卖各种计划供应票证,不够刑事处分的;有些规定认定起来较为模糊,如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反差:初衷是教育矫正后再就业 现已与立法精神相冲突

 

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设立初期是一种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将被劳教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无需法庭庭审、宣判,公安机关可对疑犯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劳教人员通常行为违法,但并未得到入刑标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

 

 

游离于法律边缘 标准荒唐易生冤案

 

现状:规模大、劳动强度高 易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据《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报道,1983年“严打”曾创下当时收容劳教人员的历史纪录——22万多人。据《正义网》报道,2003年时,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几乎达到了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处劳教所的规模。据司法部数据,截止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重犯率超过40%;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据《京华时报》报道,律师李方平曾说:“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乱象:惩戒荒唐 “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曾介绍到,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被抓之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希望变劳教为刑罚,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也就难免成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标准不一:没有统一执行标准 纠错追责难以进行

 

劳教制度究竟如何实施,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其实没有细节的执行规定,所以从程序以及具体措施上而言,各地标准不同,也无法判定是否依法。与司法实践不同,劳教制度没有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也没有具体的经办人,如果案件撤销,也无从实现从程序上进行纠错追责,劳教决定书上只有劳教管理机构,没有具体的经办人,劳教错案追究的案例也从未出现。

 

 

矫治违法行为 让法律归法律 让行政归行政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应朝司法或准司法方向改革。首先即应进一步明确劳教的基本目的与功能是“矫治”:教育被劳教者,使之认识违法行为的错误与危害,从而在今后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考虑将“劳教”制度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当然,劳教除了矫治的目的与功能外,仍然应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与功能。

 

法律程序: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应该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任何国家机关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必须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行使调查、指控职能的机关应与行使裁决职能的机关分离;应给予被调查、指控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应为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指控人进行辩论、质证的机会;决定程序(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我们现在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最重要的是应该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这样也是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

 

救济途径:完善劳教救济途径 允许复议和提起诉讼

 

新的法律应在两个阶段为被劳教人提供救济:一是劳教决定阶段,被劳教人对劳教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二是在实施劳教矫治阶段,被劳教人对劳教或矫治机构采取的劳教矫治措施、方式,实施的惩戒行为不服,同样应该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语

 

劳教制度的弊端十分突出,改革是必须迈出却又困难重重的一步。违法矫治既要保证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同时也要足以威慑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犯罪人士”,而这些均需立足于国内的治安管理现状,但好在改革已经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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