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方面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尊重与保障人权,我国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借鉴但不应该照搬西方国家模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来,我国正逐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我国已经批准了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6个核心人权条约,并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既是这些条约的共同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为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完善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大力推动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提高对人权的保障水平。这些举措既是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在人权方面的新发展,既同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同时也借鉴了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
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一系列重要举措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改革,主要目的在于推进庭审实质化,防止庭审“走过场”。
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有效地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从案件数量上来讲,根据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改革进展情况的介绍,仅在2016年全国法院新纠正重大冤错案件11件17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从具体案件来讲,聂树斌案、陈满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错案件的纠正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能够有效地减少、遏制司法活动中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酷刑行为的发生。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落实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区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普遍安装录音录像设施,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效地预防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问题。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从立法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落实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