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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不能用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否定人权实践的多样性

时间:2016-06-23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求是:不能用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否定人权实践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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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但关于人权的争议却从未停止。一些西方国家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要求世界遵循统一的人权标准,即西方的标准。事实上,人权既是抽象的价值理念

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但关于人权的争议却从未停止。一些西方国家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要求世界遵循统一的人权标准,即西方的标准。事实上,人权既是抽象的价值理念,也是具体的实践。西方刻意偷换概念,将自身的人权实践解释为普遍的人权价值,这既是西方的傲慢与偏见,也是为干涉他国内政的有意为之。

作为一种价值,人权具有普遍意义,是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共同追求。人权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其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一切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人权之所以是人权,因为它代表了全人类的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是人类生存、发展、幸福的重要保障。在这个意义上,人权作为一种共同价值,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

作为一种认知,“人权”不是先验的权利,而与人的体认密切相关,是特定条件下的具体权利。西方人权概念起源于自然权利理论,该理论认为自然权利是来源于造物主、是人与生俱来、是不能被剥夺或不能放弃的权利;人权就是基于人是有理性、有意志自由、有普遍而恒久的人性本质的动物而应当享有的固有的尊严和权利,是一种先验的、神圣的、绝对的、自明的和超越时空的权利。这种基于抽象人性论的权利论证,在特定时期对解放人的思想产生过积极影响。但这种忽视人的历史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阐释早已不适用于当代社会,受到了广泛批评。

人不可能孤立于社会而存在,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人之为人的完整个性,因此也必须在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结构中,在人所实际依存的现实社会体系中寻求对人权的理解。人权应该是人类自我认识高度发展的主观思维结果,本身就是一个与主体体认密切相关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社会的具体情境中才能理解这个社会中的人对于权利的理解和需要,不同历史、文化、环境造就的“人权”体认各不相同,产生的人权标准和人权模式也必然呈现出差异性和多样性。

作为一种实践,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各国在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道路、标准等必然有所不同。“人权”不能只停留在形而上学层面,理念必须与现实的社会关系相结合才能展示其指导意义。这一过程是从精英理论到大众观念、从观念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从国内制度到全球制度等的发展过程,是从应有人权、到法有人权、再到实有人权的长期历史演进过程,就是人权实践的过程。

各国的文化传统、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人权实践的阶段和水平也各不相同,但多元化的人权实践在人权价值面前是平等的。理论的生命力往往取决于在社会实践面前的解释力,同样,人权理论的普遍程度取决于它所来源并适用的社会实践的宽泛程度。只有以全人类实践为基础、能解释各种人权现象的人权理论才是真正具有推广价值的普遍性理论。

西方国家常常偷换概念,在讨论人权问题时有意将本属于实践范畴的人权归入价值范畴,用人权价值的抽象性掩盖人权实践的多样性,将西方人权理论粉饰为普遍的人权理论,向全世界强行推销依据西方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的人权理论,而将与西方人权实践不一致的行为统统斥之为违反人权。事实上,这是西方中心主义的霸道逻辑,也是西方国家消解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幌子。

各国的人权实践都是世界人权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成为普遍化的人权理论的现实来源。各国应尊重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国家发展的差异性,在不同文化中寻求人权思想的共同点,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国际人权交流和发展。不承认人权观念和实践的差异性、企图将自己的人权标准强加于别人、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都是不可取的。各国只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坦诚交流,通过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妥善处理人权领域的分歧,才能真正利于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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