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怎样处理反恐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答: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反恐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主要表现为:在总则中原则规定了反恐怖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在具体制度中也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如第十五条规定,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对涉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如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空域、海(水)域管制,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入境管制等应对处置措施,应当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强调在应急处置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及生活保障。如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4 对报道恐怖事件的规定限制了新闻自由?
答:在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当的报道可能导致恐怖分子获取有关行动信息,从而给现场处置和被害人带来不利影响,还可能引起其他有恐怖主义倾向的人的模仿复制,或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
为保证处置顺利进行并使公众及时客观地了解情况,反恐法规定了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主体,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等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