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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山: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12-05-12 来源: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刘德山: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12-05-12??????来源: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作者:??????点击:
中国法院网2008年12月26日刊 (作者: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德山 ) 近年来,河南省平舆县法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充分发挥

 

中国法院网2008年12月26日刊(作者: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德山) 近年来,河南省平舆县法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深入开展教育活动。按照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讲正气、树新风”活动,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把教育活动与队伍建设、法院工作有机结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们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解决了在审判执行、工作作风、廉政勤政、服务意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力地增强了活动效果,被市政法委评为先进单位。

 

实施“铁案工程”。强化质量意识,狠抓质量管理,严把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四关”,力争把案件办成铁案。严格质量考评,不定期通报,年终排位次。发现案件有瑕疵不放过,实行责任追究,对发生司法过错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最高法院 “法官惩戒”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实施“提速工程”。在全院树立效率也是公正的理念,不断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严格审限制度,超审限者坚决“一票否决”。开展提速竞赛活动,进行办案效率评比。

 

实施“攻坚工程”。创新执行方法,努力破解执行难,以维护司法权威。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用妥法律赋予的冻结、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手段,确保生效裁判得到执行。实行分权操作,严明执行纪律,加强执行队伍管理,确保依法、文明执行。

 

实施“素质工程”。院党组强调工作中要突出“四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自律和他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办案和廉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务实和务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务实,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一手抓务虚,重视搞好理论学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公正裁判与维护稳定辩证地统一起来。通过不懈的努力,全体干警大局观念增强、服务能力提高、作风纪律明显改进。

 

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在廉政教育、制度建设、严惩重处、激励措施上狠下功夫,努力健全干警“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反腐倡廉机制。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在2006年全省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聘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作为廉政监督员,加强对我院干警的广泛监督。通过对干警8小时之外的监督和开展评选“廉内助、贤内助”活动,筑起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形成制度,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制度。完善司法为民措施,实行一站式立案,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大对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救济力度。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监控;加强管理,监督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制定了十余项涉及思想建设、业务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做到事事有章可循。连续三年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基层法院,继续保持了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等荣誉。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以审判为依托,加强诉讼调解,把调解贯穿到每一个工作环节,通过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和庭后调解的全过程调解,努力化解矛盾和纠纷,追求“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该院辛店法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争创规范化法庭为动力,积极努力地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法庭全体干警,以司法为民为最高理念,以治安防范、调处纠纷为第一要务,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努力调解各类纠纷,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特色调解方法,使大量的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为当地社会治安做出了积极贡献,践行了“公正与效率”主题,使创立于革命战争年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呈现出勃勃生机,焕发出新的时代活力,审判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把调解作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首选方式,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率,提高调解结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全院共调解结案969件,调解率达到80%,服判息诉率位居全市法院前列。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依法办理诉讼、执行费用的减免缓,确保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两年来共对420多起案件减免缓诉讼费用60多万元。

 

 


 

 

利用合同取得钱财后使用伪造的票据给付对方 该行为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24日刊(作者 刘德山

 

 

[案情]  1996年7月8日,被告人陈国(时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外贸土畜产公司经理)与金普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土畜产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金普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分批发货。后陈国以担心金普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不给供货为由,让金普公司先后交纳共17万元的保证金。1996年7月29日,陈国从商水县人王兆国(在逃)处购买了两份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金普公司。两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均为商水县物资公司,收款人为金普公司,金额均为293万元,共计586万元。金普公司持票到银行咨询,答复系伪造的票据,并被没收。

 

1998年9月,被告人陈国(时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向山东省泰安市山口带钢厂厂长杨继干谎称,他在驻马店能办到“存一贷三”的银行承兑汇票,取得杨继干的信任。杨继干即带100万元到驻马店将款存到进出口公司的账户上,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带钢厂供给进出口公司价值300余万元的国标钢管,进出口公司办理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带钢厂向进出口公司交纳100万元的货物保证金,银行手续办完后,进出口公司前往带钢厂提货。陈国和杨继干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各自单位的合同专用章。1998年11月13日,陈国从王在成(驻马店顺成工贸公司经理,在逃)处购买了一份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面额为280万元,申请承兑人为顺成工贸公司,付款人为农行驻马店解放路分理处,收款人为山口带钢厂。带钢厂持票到山口农行营业所咨询,答复系伪造的票据。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支付给他人,骗取他人资金1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经追赃、退赃尚未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陈国虽然是以其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的,但诈骗所得绝大部分由其个人占有、使用、挥霍,应为其自然人犯罪。陈国诈骗金普公司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修订刑法施行前,但其在修订刑法施行后又连续实施了同种性质的犯罪。因此,应适用修订后刑法以票据诈骗罪一并定罪处罚。

 

[评析]  被告人陈国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支付给他人,骗取他人资金,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的诈骗行为,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列举的票据诈骗行为之一,认定此类票据诈骗行为的关键是正确理解明知和使用的问题。实际生活中使用者往往不是伪造者本人,伪造的票据一般常人仅从表象上也难以断定出真假。因此,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既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也不能主观臆断。而应从票据的来源、行为人对票据的认知程度等方面入手,结合案情,综合作出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陈国虽辩称其不知道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他人伪造的假票,但从其本人任公司经理的经历及其和被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有关情况看,他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用途以及办理程序等都是了解的,具有一定的票据认知水平。但陈国与他人签订合同、协议后,不通过银行这一正规途径获得票据,而是直接从其他个人手中购买,应当预见到该票据有系他人伪造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陈国供述,涉案的四份金额共116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其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以30万元换取1166万元是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难以理解的,其票据的虚假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四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与两个被害单位以及陈国的公司均无任何业务关系,根本不存在承兑付款的客观交易事实。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是指行为人故意把伪造的票据冒充真实票据交付给他人,以换取他人对价的行为。这里的“使用”,首先要求行为人有实际交付票据的行为,其次,“使用”应当是以骗取、非法占有他人的交易对价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陈国收取他人的定金、保证金后,隐瞒票据真相,使用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交付给他人,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已交付的交易对价。被害人持票到银行办理结算时,被查出系伪造的票据,并被没收,侵犯了正常的票据管理制度和票据流通秩序。属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的诈骗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骗取钱财与给付伪造票据的先后,不影响票据诈骗罪的成立。

 

本案处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修订后刑法的规定,陈国的两次诈骗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笔者认为,此种意见不妥,理由如下:

 

从犯罪构成上看,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方面是相同的,但具体的犯罪行为不同,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具体内容不同,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不相同,罪名不能相混淆。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权,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除公私财物权外,更主要的是国家对合同和票据的管理制度。票据诈骗罪行为人为了使其诈骗行为能够顺利实现,虽然也会采取一些普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以及虚构合同事实或隐瞒合同真相的手段,但其最终还是虚构票据事实或隐瞒票据真相,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伪为给付,侵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一般来说,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伪为给付,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种现象叫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理论,应择以重罪处断。相比较而言,票据诈骗罪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两罪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陈国为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既采取了与他人签订假合同的手段,也采取了一些普通的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其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犯罪竞合理论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刑。

 

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在骗取资金之前、同时,还是之后,都不影响票据诈骗罪的成立。因为,取得财物并非意味着整个诈骗过程的结束,其完成整个诈骗犯罪行为是在其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后。而其一旦完成整个诈骗犯罪行为,其诈骗的具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才能最终确定。因此,被告人无论是在取得资金之前、同时,还是之后,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给付手段的,都是其整个诈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普通诈骗罪中他人的公私财物权,更主要的还是侵犯了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这一特殊客体,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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