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3月14日讯 (记者 贺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3月14日上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结果显示,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 弃权57张票。
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78人,出席2872人,缺席106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新华社记者 陈建力 摄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这是代表进行表决。 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 摄
此前的3月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再对草案提出5处修改意见。
在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新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收窄了对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可以补正、解释的范围,仅限于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意见提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对身体进行侦查方面,意见提出更改表述,即“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在死刑复核方面,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原条文是草案提交审议后,若干争议焦点之一。曾有司法实务界委员表示,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极其重视,尚未发现不询问的情况。但也有代表担心,相关领导调整可能影响复核工作质量,故应该修改表述,杜绝“可以不询问”的情况。
最后一处修改涉及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解。修改对和解情况增加了限定条件,即加入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规定。
对备受争议的“指定监视居住”、“秘密拘捕”、技术侦查等条款,没有再做调整。
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PDF格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PDF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一)(PDF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二)(PDF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三)(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