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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二审:“秘密拘捕”条款微调

时间:2011-12-27 来源: 财新网?????? 作者:??????

刑诉法修订二审:“秘密拘捕”条款微调

时间:2011-12-27??????来源:财新网??????作者:??????点击:
财新网12月26日讯 (记者 秦旭东 )12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第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前饱受批评的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做了微调,

 

财新网12月26日讯(记者 秦旭东)12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第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前饱受批评的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做了微调,但并无实质性变动。

 

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2011年8月下旬第一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此外,“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引发了对“秘密拘捕”泛滥成灾的普遍担忧。律师陈有西就表示,“秘密拘捕”条款,明显是国家安全、反贪等部门从办案需要出发而主张的部门观念立法,而“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故无论何种性质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尽管反对之声重重,此次的二审稿也仅做了微调,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取消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不及时通知家属的规定。对监视居住和拘留,则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的规定。

 

但是,何谓“无法通知”、“有碍侦查”,并无详细界定和限制,实践中容易被随意解释,成为侦查机关拒绝通知家属的“口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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