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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商业与人权

时间:2010-01-15 来源: 中国时报?????? 作者:??????

谷歌、商业与人权

时间:2010-01-15??????来源:中国时报??????作者:??????点击:
谷歌公司十二日由其法务长在博客宣布,将检讨该公司在中国营运的可行性,此举意味著未来可能必须关闭在中国的营运。这项宣示,立即引发全球震撼。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业社群

 

谷歌公司十二日由其法务长在博客宣布,将检讨该公司在中国营运的可行性,此举意味著未来可能必须关闭在中国的营运。这项宣示,立即引发全球震撼。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业社群来说,谷歌的宣示,无疑又使人们对于商业与人权的复杂关系有了新的体认。

 

 

这几年来全球的主要信息科技业都曾在此议题上为与中国市场相关的营运策略所困。如台湾的计算机大厂宏碁、华硕和明基,日前就因配合中国政府要求在个人计算机上安装过滤软件「绿坝」,而被美国加州软件公司列为被告,求偿二十二亿美元。在这个脉络下,谷歌宣示对中国查找引擎市场将采取符合尊重人权要求的新政策,对其它涉及中国市场的信息科技厂商,也就成为考验企业责任担当的新挑战。

 

 

在过去,对于规范多国企业在尊重人权上的企业责任,国际间最具权威的文书当属经合组织的《多国企业指导纲领》。按照这份文书,多国企业在尊重人权上应「符合地主国的国际责任与承诺」。这个立场过去在企业社会责任社群中经常受到批评,因为被认为无法对企业处理国际公认之人权标准与地主国政策间可能的冲突性要求提供足够明晰的指南。此一情势在地主国政府未批准特定国际人权文书时尤其显得尖锐,构成多国企业国际投资的热点议题。

 

 

例如,在谷歌的例子里,如果依据《多国企业指导纲领》,由于中国政府至今尚未批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于公民自由的保障并不构成中国政府的国际责任与承诺;就此而言,谷歌公司在中国的营运采取符合中国政府政策的作法,并不构成违反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

 

 

但是,《多国企业指导纲领》并非国际社会关于企业人权责任的唯一国际准则。联合国广被引用的《全球盟约》即表示,企业应在其「影响范围」内支持和尊重对国际公认人权的保护,同时不应成为人权侵害的共谋(complicity)。按照联合国的《全球盟约》,这两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一是涉及企业行为在人权议题上直接与间接的相关冲击,二为企业与政府或其它团体的关系和互动是否涉及人权侵害。

 

 

以谷歌在中国的营运为例,谷歌公司将发现很难声称对查找引擎的使用进行言论审查乃在其公司的影响范围之外,也因此,谷歌公司必须在其影响范围内确保其自身不会成为人权侵害的共谋者,换言之,企业不会与其它行为者共同涉入侵害人权的事件。《全球盟约》的「共谋」观念,并非法律用语,因而不涉及谷歌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的问题,但无疑地,涉及共谋人权的侵害,对谷歌公司的企业声誉,始终是高风险的威胁。

 

 

对谷歌这样以「不为恶」为企业行为准则的公司,这种企业声誉风险是个难以承受的重。在该公司的行为准则中,谷歌表示将会致力增进世界各地用户的隐私和言论自由,如用户的隐私和言论自由面临来自政府的挑战,该公司将会努力执行国际公认的尊重人权的标准。这个以国际人权标准为准的企业人权政策,使谷歌广泛获得使用者的信赖,但也使得它在相关的人权议题上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从这个角度来说,谷歌运用其影响力去促使地主国政府在公共政策上推动与奖励尊重人权行为,就成为其维护竞争优势的必要作为。

 

谷歌的事件正彰显全球化时代企业责任的特殊性质。企业在因应人权议题时,必须考虑到普遍接受和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而无法以特定国家的政治文化与政府政策为依据。在全球化时代,每个企业都是国际间复杂经济系统的一部分,企业所产生的影响绝非限于一国之内,自然考虑其影响时就必须秉持跨国界的国际准则。这点,是正在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且采取高标准企业责任作为的中国政府所该高度注意。(作者为台湾企业社会责任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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