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网2007年3月21日转载 截至2004年,中国参加了17项人权类条约,并签署了另外两项条约。
中国参加的人权条约中有5项规定缔约国须定期提交履约报告,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严格履行公约义务,按照公约规定,认真撰写、提交履约报告,并以诚恳和合作的态度接受审议。迄今,中国提交履约报告的情况如下: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5次报告并均已接受审议;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4次报告,已接受3次审议;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了3次报告,均已接受审议;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2次报告,已接受1次审议。
截至2004年,有多项人权类条约或者其规定适用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其中有6项公约规定缔约国须定期向联合国提交履约报告,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根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特区政府自行撰写其执行上述人权公约情况的报告。对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区政府的履约情况,由中央政府转交联合国,特区政府单独组团接受条约机构的审议;对于其他5项公约,特区报告作为中国履约报告的一部分向联合国提交,并派员参加中国政府代表团接受条约机构的审议。
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为香港特区就《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向联合国转交了执行情况,并均已接受审议;香港特区还先后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随中央政府一并提交了履约报告,部分已接受审议。
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以来,澳门特区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随中央政府一并提交了履约报告,并就上述第一项公约的报告接受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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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签署《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声明“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作的签署是非法和无效的”。
2009年3月31日,台湾当局“通过”《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5月,台当局签署公约“批准书”,并“颁布施行”。6月,联合国拒绝接受交存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