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2008年12月23日载 为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六十周年,中央党校政法部人权教研室于近日召开了人权学术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广州大学人权中心学术部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郭道晖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中心副主任、国际人权问题研究专家、博士生导师白桂梅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孙世彦研究员。座谈会由政法部人权教研室主任张晓玲教授主持,政法部部分教师及博士和硕士研究生3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
郭道晖教授深入阐述了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人权入宪的意义以及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区别。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至少有几个方面的意义:侵犯人权就是违宪;人权入宪,将增强全民“知权”、“爱权”和维权意识;保障人权,主要是要保障弱者的权利;保障人权,要求保障所有法定的和非法定的人权;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他引用马克思的观点对人权与公民权进行了区分。马克思把宪法上的人及其权利的双重性概括为“私人”与“公人”及人的“私权利”与人的“公权利”的区别。马克思指出像自由、财产、平等和安全这些权利,是建立在人与人、特别是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分离的基础上的权利,即作为封闭于自身、不受社会(国家)干预的权利,属于私人利益范畴;而公民权的内容则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而来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所以人权是指人作为自然人或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即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
白桂梅教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进行了重点分析。自决权是集体权利,即“所有人民的权利”。非殖民化运动的实践表明自决权的持有者主要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外国压迫的民族。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并不适用于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少数者,自决权不能用作分裂国家的法律依据。
孙世彦教授详细介绍了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由联合国主持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最核心的部分,其中《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共五份文书又经常被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一项决议,《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提出的规范和准则在后来的一系列公约中得到进一步的延伸和发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对签约国有法律约束力。一百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些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以宪章为基础的机制”,是联合国以《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为基础建立的机构及活动的总合。目前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职能,主要由2006年建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等机构承担。联合国“以宪章为基础的机制”的活动,体现着国际社会对诸多人权以及与人权相关问题的最新认识与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