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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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执行报告涉及劳动与就业部分

时间:2012-04-30 来源: 联合国网站?????? 作者:??????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执行报告涉及劳动与就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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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共同核心文件 (201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共同核心文件

 

(2010年6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概况

  一、地理、历史、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一)地理和历史

  (二)人口

  (三)经济

  (四)社会和文化

  二、宪法、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

  (一)宪法

  (二)基本政治制度

  (三)国家机构

  (四)司法体制

  第二部分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一、接受国际人权公约情况

  (一)批准或加入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情况

  (二)批准或加入其他与人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

  二、国家层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体系

  (一)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

  (二)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对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国家层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其他主要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媒体参与人权保障

  (四)人权教育的开展

  (五)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合作

  四、完成履约报告的过程

  第三部分 非歧视与平等问题

  一、保障非歧视与平等原则的法律

  二、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措施

  (一)关于妇女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二)关于残疾人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三)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三、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措施

  (一)缩小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措施

  (二)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措施

  附件一:履约报告撰写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单位

  附件二:参与本次履约报告征询意见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

  附录:图表1-32

  

 

第一部分 国家概况

  

一、地理、历史、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三)经济

 

3、劳动就业

  

中国是人口和劳动力大国,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

  

(1)就业人口

  

2009年末中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比1978年的40152万人增长了94%。城镇就业增长更为迅速,2009年末城镇就业人员达31120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2.27倍(图表14、图表15)。

  

(2)国民经济不同部门就业情况

  

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迅速增加,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减少,就业结构显著优化。2009年,从事第一产业的有29708万人,占38.1%;从事第二产业的有21684万人,占27.8%;从事第三产业的有26603万人,占34.1%。与1952年相比,第一产业下降了45.4 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分别上升20.4和25.0个百分点(图表16)。

  

(3)失业率

  

中国政府实施了包括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一系列内容的积极就业政策,着力解决经济结构调整造成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还制定一系列政策解决大批返乡农民工和毕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最大限度减少金融危机对就业的负面影响。200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仍处在较低的水平(图表17)。

  

(4)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比例

  

劳动者在中国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比例总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1990年起,几乎都在90%以上。2008年,中国共有2.12亿职工参加了工会组织,参加工会的比例为94.35%(图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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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和文化

 

3、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

  

由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建立并迅速发展。到2009年末,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498万人,是1989年参保人数的约4.1倍(图表24)。失业、工伤、生育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2715万人、14861万人、10860万人和21961万人,分别是1994年参保人数的1.60倍、8.16倍、11.86倍和54.9倍(图表25)。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医疗改革试点也在加快推进。截至2009年底,271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合率94.0%,覆盖8.3亿人(图表26)。

  

此外,中国政府还建立了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使低收入居民生活得到保障。2009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35万人。截至2009年底,有2345.6万城镇居民和4760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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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二、国家层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体系

 

(二)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1、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了就业,合理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给予特别保护。中国还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监管体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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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层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其他主要机构

  

中国目前尚未成立“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但国内许多部门承担着类似于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促进和保护人权。

  

1、国家信访局

  

国家信访局于2000年成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负责信访工作的国家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均设有信访办公室,根据《信访条例》接受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调查侵犯人权问题,监督和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主任,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其基本职能有: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3、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残疾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主管残疾人工作的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主任,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

  

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49年,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国家部委之一。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组织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等方面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

  

5、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中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99年,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

  

(三)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媒体参与人权保障

  

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开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中国依法登记在册的非政府组织已达43.1万个,比1988年增长了96倍。他们活跃在扶贫、卫生、教育、环保、维权等各个领域,成为影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国内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妇女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妇女儿童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

  

中国非政府组织还积极参与国际领域人权活动。截至2008年底,中国大陆共有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国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25个非政府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会咨商地位。

  

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关于非政府组织注册与管理的主要法规。《条例》规定,注册成立民间组织除需民政部门登记外,还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这些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资质管理和行业准入,向民间组织提出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国各类学术机构也积极从事人权研究、人权知识普及,参与重要的人权法律制定。媒体通过出版、撰文、举办讲座、追踪新闻焦点等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发挥独特的宣传普及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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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非歧视与平等问题

 

二、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措施

  

(一)关于妇女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促进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中国政府将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断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1、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框架

  

中国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制定1995-2000年和2001-2010年两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妇女优先发展领域和各项指标,进一步健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发挥全国妇联等与妇女发展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大对妇女发展纲要的资金投入,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

  

2、妇女就业平等

  

中国将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首要目标和优先领域,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为积极促进劳动就业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近年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效。女性就业人员比重从建国初的7.5%增至45%,高于世界平均比例。全国有女职工8652.6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5.3%;女企业家约占企业家总数的25%。女性在第一、二产业比重呈下降趋势,在技术、知识密度高的行业中比重明显增加。社会服务、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在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均超过男性。

  

3、消除妇女贫困

  

中国制定了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倾斜政策。2004年在中国上海召开的全球扶贫大会上,中国政府发表缓解和消除贫困的政策声明,强调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贫困妇女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妇女参与人数占所有参与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2001-2004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中用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达到135.2亿元,其中半数以上的承贷人为妇女。

  

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开展帮助妇女脱贫致富工作。各级妇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巾帼扶贫行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展了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募集资金帮助贫困母亲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健康和文化水平。

  

4、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平等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近年来,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1.3%。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比例为17.7%。2008年,国家领导人中有8位女性,有230多位女性任部级领导,全国公务员中的女性占总数40%以上。在基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中,女性已经分别占到48.2%和21.7%。

  

5、妇女教育平等

  

在中国,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重点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大幅度提高。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妇女90%以上都是文盲。2008年,全国小学学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54%,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女生、女硕士生和女博士生的比例分别占学生总数的49.86%、48.16%和34.70%,女性知识分子达千万以上,女性享有了更多的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和进行继续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女性依靠自己的努力,通过知识改变了自身的命运。

  

6、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中国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目前,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有了历史性的改观,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7、打击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

  

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2008年9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上述各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近年来,一些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此外,中国政府还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实施干预项目,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成立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和妇女救助站,开通反家庭暴力热线等,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庇护、医疗及心理帮助等多种服务。

  

中国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国家建立了由20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机构。截至2009年,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一些法院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并注重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近8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国家积极开展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发挥他们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此外,中国政府还支持非政府组织开设妇女维权热线、成立法律咨询中心等,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二)关于残疾人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1、残疾人教育平等

  

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截至2009年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72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801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约42.8万人。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104所,在校生6339人;其中聋高中84所,在校生5197人;盲高中20所,在校生1142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有174个,在校生11448人。2009年,全国有6586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196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图表28)。同时,各地积极开展扶残助学工作。2008年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资助贫困残疾儿童35510人接受义务教育。

  

2009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市)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达1852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职业培训机构有2132个,78.5万人次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并有10.9万人次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2、残疾人就业与社会保障平等

  

中国政府致力于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2009年,中国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2200万,其中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43.4万,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57.0万。

  

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进一步改善。2009年,全国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87.6万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90.3万,参加医疗保险人数129.8万;城镇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3.6万;640.8万城乡残疾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10.5万和94.9万;267.3万城乡残疾人获得临时救济,143.3万城乡残疾人得到定期补助(图表29)。

  

3、消除残疾人贫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残疾人扶贫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1992-2009年,通过开展扶贫开发,共扶持10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解决了温饱。2004年以来实施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已经为43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了危房改造,受益残疾人60.3万人。仅2009年,就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192.3万人,其中108.5万人脱贫;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0.2万户,受益残疾人14.0万人(图表30)。

  

4、无障碍设施建设

  

为方便残疾人的生活,中国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力度,无障碍建设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2009年,全国有6个省、58个市(地)、279个县(市、区)出台了无障碍建设与管理法规、政府令;全国有14个省、136个市(地)、677个县(市、区)成立了无障碍建设领导协调组织;全国有542个市、县、区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全国开展无障碍建设检查2066次,无障碍培训1.9万人次,无障碍媒体宣传5331次,印发无障碍宣传材料222.9万份,为“十一五”无障碍建设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物及居民住宅设置和改建了一大批坡道、盲道、扶手、电梯、交通信号音响装置等无障碍设施。部分交通工具也配备了无障碍设备。许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5、残疾人康复

  

中国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2009年,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62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顺利完成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任务,40.8万贫困残疾人受益。

  

2009年,中国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04.3万例,其中为37.3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行复明手术;为40501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对15034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对19830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实施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其中人工耳蜗项目资助贫困聋儿500名,助听器项目资助聋儿3000名;在1727个市县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490.3万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达到2309个,供应辅助器具112.2万件,为残疾人减免费用装配普及型假肢25029例;对15058名肢体残疾儿童进行了机构康复训练,对90588名肢体残疾人进行了社区康复训练;对2.7万名0-14岁的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0万名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了康复知识培训;在807个市辖区和1569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康复站114862个,配备20.9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984.4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6、残疾人维权

  

中国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残疾人法律救助实施方案,维权组织建设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进展。2009年,全国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达到2870个,办理案件1.9万件。其中,省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7个,办理案件388件;市(地)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313个,办理案件4066件;县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530个,办理案件1.5万件。全国共命名了7476个维权示范岗,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有3.3万件,有力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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