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A.是一名伊拉克公民,现在正在等待被送回伊拉克。来文者是一名什叶派穆斯林,因为其家庭成员参与政治运动而离开伊拉克,前往黎巴嫩,并 UNHCR认定为难民。但基于黎巴嫩难民状况比较困难,他于1997年乘船离开黎巴嫩。途中翻船,并被以色列人救起。来文者在以色列申请保护,免于被送回伊拉克。来文者的前妻及其丈夫将来文者在以色列申请庇护的事情告诉了伊拉克的媒体。这这件事在伊拉克广为人知,他被控告转投犹太教。来文者的律师称,犹太人和任何与犹太教合作的人在伊拉克的情况都很糟糕。来文者通过瑞典穆斯林协会主席提交了一封信,证明仅仅是一个人转投犹太教的流言就足以使其有生命危险,并建议瑞典政府不要将其送回伊拉克。来文者认为如果其被送回伊拉克,将会遭受酷刑。如果瑞典政府将其送回伊拉克,瑞典政府将违反CAT公约第三条的规定。 CAT做出决定,在本案最终决定做出前,瑞典政府不能将M.R.A.送回伊拉克。
委员会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认为将来文者送回伊拉克并没有构成违反CAT公约第三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