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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律师会和Anor诉南非国务院

时间:2009-05-15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人权律师会和Anor诉南非国务院

时间:2009-05-15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 案由: 申请人:L,人权律师会,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宗旨在于促进人权,支持和加强人权。X,是外国人,当局在未依照《外国人管理法》的司法程序下,将其逮捕并羁押了。

摘要:

案由: 申请人:L,人权律师会,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宗旨在于促进人权,支持和加强人权。X,是外国人,当局在未依照《外国人管理法》的司法程序下,将其逮捕并羁押了。 被申请人:国务院。

 

审理机关: 南非高等法院

详细说明:

申请人L和 X,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外国人管理法》的某些条款以及《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1条,第1条d项,以及第三十四节的第2,8,9条违背宪法。他们主张,第34节第1条,违背了宪法第一节第1条d项所确定的基本法治原则-——法律应该明确,应当为民众所能获知。《移民法》授予了移民官裁量权,但却没有给权力的行使设定规范,这尤其表现在对非法移民的羁押上。整个第三十四节,特别是第三十四节第一条d项,不当的侵犯了宪法第十二节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2条虽然规定了羁押不得超过12小时,但排除了船上对非法移民的羁押和对驱逐出境而施行的羁押两种情况:此项规定因而违反了宪法第十二节的规定。同样地,《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8条关于船上羁押的规定与宪法抵触。最后,他们主张《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9条授权个人代政府羁押偷渡的外国人,是违反宪法的国家义务的转移。申请人仅就《移民法》提出了诉求,因为《外国人管理法》与《移民法》相斥。

国务院称,根据宪法第三十八节d项,L 和X不具有以公共利益为名提起宪法诉讼的资格。

法院仅受理了部分请求。判决悬置了一年后,终于宣布《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8条违背宪法,判决如下:

1.为保障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具有广泛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可以直接以公众利益的提起宪法诉讼。确定申请人是否是真正的以公众利益提起诉求,应当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是否有其他合理而有效的途径提出对相关法律的异议;2所请求的救济的性质,以及该救济在未来适用上的一般性的程度。3)法院判决所会直接或间接关涉的个人和团体的范围,以及这些团体和个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和辩论的权利。因此,人权律师会具有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资格,它无疑是“为公众利益”的,为保护那些基本人权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救济的,不具备公民或居民身份人的权利。法院深知人权受到侵害的非法移民者获得司法救济的困难,诸如L这样的社会团体,本着人类社会应该的良心,为他们的权利而提起诉求,当然的具有“为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性质。但是,X并不具备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资格,她自开始就是为了其个人的利益,她的诉讼地位也因此而确立。

2.《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1条所授予移民官的权力,仅仅是对于违反法律偷渡应当逮捕的人,可以不予逮捕的权力。事实上,法律允许移民官人性的对待当事人,此项规定有利于偷渡者。因此,即使第三十四节第1条未对该项权力的行使设定规范,仍然不违背宪法。

3.国际上普遍承认逮捕和将偷渡者驱逐出境政策的合法性。《移民法》第三十四节并未超出这一合法界限,因此并未实质上限制人身自由,进而没有司法程序的逮捕于此也不违反宪法第十二节第1条d项的规定,何况逮捕前的司法审查于此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既然《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的羁押不违反宪法,则《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1条d项规定的时间限制也就不能 违反宪法了。 

4.进而,由于根据《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1条所为逮捕和羁押不违反宪法,《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2条排除偷渡者和驱逐出境者的规定也就不可能是违反宪法的。

5.但是,《移民法》第三十四节第8条允许基于移民官的通知而非当事人的真实状况,对船上的人员施行拘禁,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四节第8条规定实际上会使不是偷渡的人而接到移民官通知的人,或被移民官宣布为偷渡的人,在缺乏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被“合法”的拘禁。这违反了宪法第十二节的规定。而且第三十四节第1条的程序保障也无法解释第三十四节第8条的“合法性”,前者所设的情况,后者根本不具备。第三十四节第8条的规定仅仅授予了船长拘禁的权力,而没有赋予移民局于船起航或其他情况下撤消拘禁的权力,在此种情况下,唯一合理的救济是宣布第三十四节第8条违反宪法,该条重新制定。该条规定应当仅适用于偷渡者和被“合理怀疑”为偷渡的人。

6.因此,根据第三十四节第8条拘禁船上的人,没有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制定的、第三十四节第2条所确认的程序保障,在这一点上,第三十四节第2条违反了宪法。但是,基于可分割性,将“船上”去掉,则其不再违反宪法。

、7.第三十四节第9条等同条款具有正当性:等同只要未超过等同实质的目的,就具有正当性。这样的条款本身没有统一的、一般适用的意义,只能于具体的事例根据通常的解释规则,予以解释。于此,该条的目的是让船长而非当局,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某人是非法移民的情况下,承担拘禁的花费。因此,该条并未说移民官和羁押无关,并未说当局不应该对被拘禁者承担宪法义务。 

注:来源于 Lawyers for Human Rights & Anor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 Anor South Africa, High Court, 22 Ap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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