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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7妇女反歧视胜诉

时间:2009-05-13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海宁7妇女反歧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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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海宁市7位妇女申请建房用地,却遭受与男子不一样的际遇。她们叫板居委会、街道办、规划局,反对性别歧视。近日,7位妇女先后接到二级法院的判决,分别确认居委会、街道

案由: 海宁市7位妇女申请建房用地,却遭受与男子不一样的际遇。她们叫板居委会、街道办、规划局,反对性别歧视。近日,7位妇女先后接到二级法院的判决,分别确认居委会、街道办、规划局不同意上报她们建房用地申请的行为违法。 

审理机关: 海宁法院

详细说明:

海宁7妇女反歧视胜诉

记者 孟万成 实习生 王庆

海宁市7位妇女申请建房用地,却遭受与男子不一样的际遇。她们叫板居委会、街道办、规划局,反对性别歧视。近日,7位妇女先后接到二级法院的判决,分别确认居委会、街道办、规划局不同意上报她们建房用地申请的行为违法。 

一 33岁的宓跃萍,系海昌街道硖西社区居民,1998年结婚后户籍没有迁移。爱人俞某是海宁某公司职工,非农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宓跃萍具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可是,居委会一直不同意上报她的建房申请。2003年,宓跃萍的房屋因为房地产开发全部拆迁,社区建设了新村规划点,用以安排村民的宅基地。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可是宓跃萍等女性村民却被告知,要等市里出台有关出嫁女建房的规定之后,再作考虑。 

为此,2005年4月,宓跃萍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12月8日,市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督促下,作出了书面答复: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再逐级上报。居委会却认为,《海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居民建房申请,此后他们没有接到过可以上报的通知。 

同年8月29日,宓跃萍向海宁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于同年11月28日被法院驳回。 

宓跃萍不服该判提起上诉认为,《海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该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是“市区4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居)民自建的房屋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而她是申请建房用地,该规范性文件不能适用她。而且,该规范性文件有着例外规定“被拆迁户所在村原规划的新村点已在建设的,在该新村点中安排。”因此,即使按照该规范性文件,她的建房用地申请也应该得到批准。 

嘉兴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今年3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硖西居委会作出的答复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关于硖西7组宓跃萍村民建房问题的答复》,并判令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 沈金萍和顾培芬的建房用地申请是居委会同意了,而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上报。32岁的沈金萍,是海洲街道新庄社区居民,户口一直与父亲登记在一起,一家6人,1998年登记结婚后,夫妻俩决定落户女方,但因沈有个兄弟,村里不同意女婿落户。沈的户籍没有迁移,按照法律规定符合立户条件,但村里一直不同意她分户,也不同意她申请宅基地建房。2003年6月,新庄村村民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时,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而女性村民没得到安置。经过再三交涉,2006年8月3日,居委会才将她的建房申请表上报给了海洲街道。可是,街道不同意上报。 

海洲街道认为,根据海政办(2000)21号文件第6条规定,沈金萍申请建房用地条件不符。2006年8月11日,街道将沈金萍建房申请表通过居委会退了回来。 

顾培芬和沈金萍的情况大同小异。2006年8月29日,顾培芬和沈金萍一起向市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认为,她们的建房用地在新村规划点,符合城市规划,而且判断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也不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此后,两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今年3月10日,海宁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海洲街道以退回申报材料的形式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违法。但由于街道已经将材料退回当事人,无法判令街道办事处转呈申报材料。因此,当事人只能重新提出申请。 
     三 朱勤英、朱松英、朱红英、朱雨金四位的建房用地申请是居委会、街道同意了,规划局不同意审批。四位的情况差不多,以朱勤英为例进行说明。
35岁的朱勤英,是硖石街道长园社区居民。1998年婚后,户籍没有迁出。儿子出生后户口随她申报。其爱人吕某原是工业局职工,非农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房,更无申请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朱勤英具备申请建房的条件,她也确实一直在不停地申请建房,尤其是2003年8月至9月间,经过向村、镇、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询问,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之后,她爱人所在社区、单位都出具了无房证明,向村里提交了建房申请报告。
2003年9月,朱勤英原所在的长园蔬菜村村民房屋被拆迁,村里为安排宅基地重新建房,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但朱勤英等女性村民被告知,申请建房的要求能够得到批准,但需要等市里出台有关出嫁女造房的规定之后。2005年5月,村里让朱勤英重新填写了有关材料,社区审查后再次将材料递交给街道,街道审核上报给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选址审批。其间,社区还对朱勤英等19位妇女的宅基地申请进行了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
2005年10月25日,海宁市规划局却将申请材料退还给了街道,街道又退回居委会,退回的《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应该由规划局填写意见处,没有填写任何内容。
12月14日,四人同时起诉。 

海宁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市规划局以退回申报材料的形式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7位妇女的代理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一名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承办过各种各样的行政案件,但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规划局如此一致地从各个环节歧视妇女,是极为罕见的。尤其是在浙江经济比较发达、法治建设比较进步的地区。本案中,两级法院又如此一致地确认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规划局违法,更是难能可贵。

材料来源:浙江工人日报(电子版)网址: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393154/node393156/userobject15ai5322497.html,2007年3月2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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