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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女士诉德国

时间:2009-05-15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B.J.女士诉德国

时间:2009-05-15??????来源:本站??????作者:admin??????点击:
摘要: 案由: 2002年8月20日,CEDAW收到的第一份个人来文,2004年7月14日,第31届会议通过的决定不受理来文者的个人来文。撰文者为B.-J 女士,德国公民,到2004 年4 月年龄约57岁,目前居

摘要:

案由: 2002年8月20日,CEDAW收到的第一份个人来文,2004年7月14日,第31届会议通过的决定不受理来文者的个人来文。撰文者为B.-J 女士,德国公民,到2004 年4 月年龄约57岁,目前居住在德国Nöten-Hardenberg。她自称是德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a-f)、3、5(a 和b)、15㈡和16(1.c,d,g 和h)条规定的受害人。撰文者自行辩护。撰文者1969年结婚,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中抚养3个孩子,承担家务。婚后,其要求继续求学的要求没有被满足。1999年5月份丈夫提出离婚,在9月份开始分居,,撰文者和她的丈夫在Northeim 家庭法院上达成协议,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973 德国马克,每月支付629德国马克作为最年幼子女的抚养金,每月720 马克用于偿付撰文者现居房屋的抵押贷款。2000年7月20日,双方离婚。解决了养恤金均分的问题,但婚姻结束后累积所得的分配以及赡养费问题尚未作出决定。2002 年7 月10 日,撰文者向联邦宪法法庭提出控诉,声称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侵犯了《宪法》第3.2和3.3 条给予她的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 2000年8 月30日,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不受理这项控诉。 2004 年4 月,Göttingen 法院判给撰文者每月280 欧元的赡养费,有效期追溯至2002 年8 月,即撰文者的丈夫停止支付分居赡养费的日期。撰文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随后撰文者分别于2001 年7 月28 日、2002 年2 月6 日和2002 年3 月2 日向联邦司法部以及2003 年1 月15 日和2003 年2月22 日向Niedersachsen 司法和妇女问题事务部提出书面控诉, 声称Niedersachsen 法院没有顾及婚姻和家庭而且有性别歧视的表现。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

详细说明:

撰文者在来文中控诉: 

1、 撰文者声称她在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累积所得均分、养恤金均分、婚姻结束后的赡养费)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至今一直受到这些规章的影响。她认为这类规章一向是歧视那些经过长期婚姻养育了子女之后离婚的年老妇女。 

2 、关于累积所得问题,撰文者认为,尽管法律规定所得较低的配偶能够得到所得较高配偶超额的一半,但法律没有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双方“人的资本”有增值或贬值。这等于是把妻子的无偿劳动给予了丈夫,构成歧视。撰文者认为有关养恤金权利重新分配的法律同样地歧视女方,有关赡养费问题的规定模糊不清且带歧视性。 

3、 撰文者进一步表示妇女普遍地受到程序性歧视,因为解决离婚后果的法庭程序其风险和压力均由女方单方面承担,她们享受不到平等权。她还表示,所有处境同她一样的离婚妇女都普遍受到歧视、不利和侮辱性待遇。 

4 、撰文者声称,她对于立法者提出的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不符合宪法所载平等待遇条款(《宪法》第3.2和3.3 条)的控诉遭受宪法法院拒绝受理之后她已用尽了一切国内的补救办法。

 

被告德国反对来文的可受理性: 

1、缔约国表示,来文不应受理是因为其中不存在《任择议定书》第2 条所述权利受到伤害的情事,因为只有那些本人因法律遭到违反而直接受影响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控诉。以个人的控诉来抽象地审查是否合乎宪法是不能允许的。 

2、缔约国指出另一个不能受理的原因是缺乏充分证据。 

3、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尽管由于缺乏权利受到伤害的证据以及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应受理,在这一案件中仍然能够以适当方式提出宪法申诉。 

4、关于不应受理的时限问题,缔约国指出,控诉中的内容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前。

 

委员会的决定: 

(a) 来文不予受理,根据是第4 条第1 款,撰文者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第2 款,争议的事实发生在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而且没有持续到该日期之后; 

(b) 本决定应送交缔约国并送交撰文者。 

有关案件的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protocol/dec-views.htm,附件中是委员会第31届会议对该案的意见全文。

附件:

BJ v. German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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