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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诉比利时案

时间:2009-05-15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刚果诉比利时案

时间:2009-05-15??????来源:本站??????作者:admin??????点击:
摘要: 案由: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一个调查法官于2000年4月11日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耶罗迪亚(Abdulaye Yerodia Ndombasi)发布了一个缺席的国际逮捕令,指控其实施或共谋了违

摘要:

案由: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一个调查法官于2000年4月11日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耶罗迪亚(Abdulaye Yerodia Ndombasi)发布了一个“缺席的国际逮捕令”,指控其实施或共谋了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反人类罪行。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而此时耶罗迪亚尚是刚果的外交部长。根据比利时1993年6月16日通过的《关于惩处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6月8日其附加的第一第二议定书的法律》和1999年2月19日修正的《惩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耶罗迪亚被控的行为应当受到比利时国内法的惩罚。 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比利时,请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该国际逮捕令”。在刚果提出诉讼后,耶罗迪亚被停止外交部长的职务,不久被停止所有的官方职

审理机关: 国际法院

详细说明:

诉讼中,刚果的法律理由有二:一是比利时根据其国内法规定的普遍性管辖违反了“一国不能在其他国家的领土内进行管辖”的国际法原则以及“《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的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二是比利时国内法不承认在任外交部长外交豁免权的规定违反了“主权国家外交部长享有外交豁免”的国际法规则。但是刚果在最后的诉求中仅仅提及了后者。 

 

本案针对争议的判决分为几个部分: 

一、比利时针对管辖权、案件标的、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反对意见。 

二、比利时有关不超出诉讼请求规则(non ultra petita rule)的附带意见 

三、案件的实体问题 

四、在任的外交部长的外交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 

五、比利时2000年4月11日发布逮捕令的问题 

六、关于救济问题

(由于相关性问题,在此不对判决的具体推理加以复述,请见谅)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1)以15票对1票判决驳回比利时就管辖权、案件标的和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以15票对1票判决对刚果于2000年10月17日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以15票对1票判决刚果的起诉存在标的,因此案件可继续审理;以15票对1票判决该案可受理。(2)以13票对3票判决比利时王国于2000年4月11日对耶罗迪亚发出的逮捕令以及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是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国际义务的违反,因为它未能尊重刚果在任外交部长根据国际法可以享有的刑事管辖的豁免和不可侵犯权。(3)以10票对6票判决比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选择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并通知其请求协助的国家停止该协助。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但是被国际法院回避掉的问题就是普遍管辖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也是近年来讨论激烈的问题。刚果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将起初的两个诉求缩减为一个,即只要法院回答比利时发布逮捕令是否侵犯了耶罗迪亚的外交豁免权的问题,而不再要求法院回答比利时1993年的国内法以及比利时法官根据该国内法发布逮捕令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这个问题。在管辖和豁免的关系问题上,法院采纳了“不得超越诉讼请求”的规则,将二者分开考虑:“支配国内法院管辖权的规则必须和支配管辖豁免的规则仔细地区别开来:进行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具有豁免权,而没有豁免权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管辖”。法院尽量避免对普遍管辖权问题加以评述,也反映出普遍管辖权在国际社会中饱富争议的处境。尽管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已经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普遍管辖权,但一旦付诸实施,还是困难重重。比利时去年对国内法加以修改,限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即可以看出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及利益之间的张力。 

尽管法院没有对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做出正面的论述,但是通过其肯定在任外交部长外交豁免权的不可侵犯性的态度中,可以看出法院是否定比利时提出的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是排斥外交豁免权的观点的,法院坚持外交豁免的绝对性。法院这样的态度与皮诺切特案中英国上议院的态度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智利前国家元首皮诺切特对其执政期间涉嫌实施的国际罪行不享有豁免权。而英国上议院的观点似乎在国际实践中颇有呼应。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因职务能力而附加于某人的豁免或特别程序性规则,不得妨碍本法庭对该人实施管辖。”同时,《前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7条第2款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6条第2款以相同的措辞规定:“任何被指控者的职务地位,无论其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首脑或者是作为对政府负责的官员,不得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处罚。”另外尚未正式生效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7条也规定,“即使以国家元首或政府的身份行事”,在犯有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行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其中也提到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因此,在本案之前,一些人深信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必将是限制外交豁免权以便对某些国际罪行进行审判,而法院的这次判决无疑给这个趋势来了个“急刹车”。 

对于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历来争议很大。海盗罪以国际习惯法为基础行使普遍管辖权是各国都予以认可的,针对劫机、灭种罪、酷刑罪国际上也建立了相应的条约机制实施普遍管辖,异议也不大,而至于其他的管辖事项就缺乏统一的国际认识了。但是近年来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势头却是值得关注的,特别是一些国家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对其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罗马规约》第1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并对国家管辖权起补充作用。规约规定四类犯罪属于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由于侵略罪的定义尚未界定,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只对前三种罪行实行管辖权。规约第12条涉及对第三方的管辖权问题,实际上表明国际刑事法院具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能力。尽管规约已经生效,但实际上关于其管辖权还是有很多置疑和争论的。

由于普遍管辖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尚不明朗,目前学界相关的探讨很多。它是否会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还有待于考察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判决的具体内容参见国际法院官方网站www.icj-cij.org,See Case concerning the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The Kingdom of Belgium), I.C.J. 14 April 2002. 

本案例编辑参考朱利江:《国际法院司法实践(2002年1月-6月)》,载于《北大国际法和比较法评论(第2卷 第1辑)》,北大出版社,2003年1月,第202-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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