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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争得土地补偿款案

时间:2009-05-13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离婚妇女争得土地补偿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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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代理的多起妇女土地权益官司中的一起。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基本的生活保障,表现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土地权益问

案由:本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代理的多起妇女土地权益官司中的一起。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基本的生活保障,表现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常常得不到切实的实现。保证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离婚妇女能够继续享有土地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推动的问题。

审理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详细说明:

王英(化名),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农民,1990年12月结婚,2000年1月因遭受家庭暴力不堪与丈夫共同生活而离婚,户口一直留在出嫁后的村子。 

离婚后王英生活很困难,村里不给划拨宅基地,她只好住在娘家,因受家庭暴力而产生的头痛、头昏的后遗症长期困扰着她,谋生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因而生活陷入了困境。 

她婚后所在村地处城乡接合部,其土地被大量征用,该村因而得到了大笔土地补偿款。2005年2月,该村分配土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是:其一,按人头分配,凡户口在本村的,人人有份;其二,从198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内都可享受;其三,在外边干协议工的,从结婚开始计算。 

王英是1990年结的婚,按照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应享受15年的待遇。土地补偿款第一次发放时间为2005年2月份,以一年一股375元计算,共5625元;第二次发放时间为2005年4月,以一年一股为1210元计算,共18150元。这二股如果分别按15年算,共应分给王英23775元。 

失去了土地的村民,这种以股为形式的土地补偿款就是村民的活命款,可是已处于一无所有境地的王英眼巴巴地等待着这两笔款的时候,2005年7月13日,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却作出决定:凡嫁给本村村民结婚几年之后又离婚的人,如果没在村中上过班就不分钱。 

这样村委会就以王英未在村中上过班为由决定不给她分钱。王英为此多次找过村、镇、区的各个部门,一直未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中,王英找到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决定为王英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并指定中心副主任徐维华和我为其代理律师。我们认为,如果能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最好,因为它是一个捷径,可以最大化地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此我们带着当事人多次找村委会及其有关人员。但他们总是以工作忙为由搪塞我们,我们与该村党支部书记已约好时间商谈此事,可我们专程去后却没见着。村委会主任则告诉我们,村土地是老祖宗留下来的,离婚后的妇女无权分土地利益。 

我们据理力争:该村村民代表会的决定严重违反《宪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王英身体不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如何上班?另外,这是土地补偿金,户口在此村的王英理所当然有份,与是否上班无关。我们的抗辩,村委会置之不理。 

我们又带着当事人多次找区妇联,当时正值区上开人大政协两会,区妇联向大会反映了类似妇女权益受侵害情况,引起了区人大会议的注意,但王英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我们又找过昌平区政府以及镇政府,但最后问题还是回到了村里。 

看来只能走法律途径了。我们搜集了相关的证据,2006年6月,以侵权纠纷为案由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并将村委会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写进了诉状。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消息给村委会及主任本人带来了很大压力,村委会很快主动恢复了王英村股民的资格,第三次分红的4000元一分不少地发给了王英,村民去辽宁兴城旅游时也通知了王英,同时,村里组织照相时,王英也和全村其他村民一样,站到了镜头前。 

到此为止,王英终于有了胜利的喜悦,但以前未得的补偿款,仍然是她的一块心病。镇法庭开庭日期确定后,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发了开庭的传票。面对开庭当被告的压力,这位村主任在开庭之前主动给王英打电话,要求发还本应分给原告的23775元,以换取原告的撤诉。我们与王英经过协商,从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同意了这一要求。至此,本案在中心律师的努力下,以原告讨还了公道而终结。     

[编后]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曾找过许多部门,但最终还是在法院诉讼的压力下得到解决。 

针对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法院的受理非常必要。一方面,诉讼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司法管辖也会给村委会,尤其是给村干部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纠正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

日期:2006-11-07      中国妇女报   

转引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oman-legalaid.org.cn/,2007年4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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