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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国民案

时间:2009-05-15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墨西哥国民案

时间:2009-05-15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 案由: 2003年1月9日,墨西哥向国际法院提起了对美国的诉讼,称美国违反了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和第36条的规定,起因是54名墨西哥国民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等州

摘要:

案由: 2003年1月9日,墨西哥向国际法院提起了对美国的诉讼,称美国违反了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和第36条的规定,起因是54名墨西哥国民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等州被判处死刑。墨西哥称这54件案子说明了美国违反其在维也纳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未告知墨西哥国民有权获得领事救助,也未能提供纠正这种违反公约行为的足够救济。1月15日,墨西哥向法院提出发布临时措施的请求,指示美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没有任何墨西哥国民被处决,或者被确定处决的日期。2月5日,法院一致通过决定发布临时措施,称美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墨西哥国民在法院做出最后判决前不得被处以死刑,美国应告知法院其执行本决定所采取的一切措施。2004年3月31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

 

审理机关: 国际法院

详细说明:

墨西哥最后提交的请求

(1)美国对列入死刑名单中的54名墨西哥国民的逮捕、拘禁、审判、定罪和量刑的行为,违反了其对墨西哥的国际法义务。因为在52名墨西哥国民被捕后,美国未能毫不迟延的告知这些墨西哥国民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6条第(1)(b)款其所拥有的通知及会见领事的权利,剥夺了墨西哥对其国民行使领事保护的权利及52名墨西哥国民享有墨西哥据公约第36条第(1)(a)(c)提供这些保护的权利

(2)公约第36条第(1)款要求接受国有义务通知派遣国领事,以及在接受国有权当局采取任何可能会侵害外国国民权利的措施前为该国民提供会见领事的合理机会;

(3)由于未能对违反公约第36条第(1)款的定罪量刑进行有意义和有效审查,美国违反了其在公约第36条第(2)款下的义务;将这样的审查替换为赦免程序,并且根据自己的主张适用默认程序原则以及其他国内法上的原则,对违反第36条第(1)款的行为未能给予法律意义;

(4)墨西哥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5)恢复原状包括对52名墨西哥国民的定罪量刑宣布无效或取消其全部效力的其他方式;

(6)恢复原状还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对第36条的在先违反不会影响到之后的程序;

(7)如果52名中的任何墨西哥国民的定罪量刑未能被宣布无效,美国应对这些定罪量刑进行有意义和有效的审查,而这个义务不能通过适用与第36条第(3)款不相符的赦免程序或其他任何国内法规则来履行;

(8)美国应该停止其对维也纳公约第36条的违反,而且保证将采取充足的措施以逐渐符合第36条第(1)款并保证符合第(2)款。

美国最后提交的请求:

美国请求法院考虑到,美国已经调整其行为使其符合法院在LaGrand Case(German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案中的判决,而不仅仅是对德国国民,而是所有被拘禁的外国国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墨西哥的请求

法院判决:

——以14票对1票裁决,美国未能毫不迟延的告知51名墨西哥国民依据公约第36条第1(b)款所享有的权利,违反了其依据该条款所应承担的义务;

——以14票对1票裁决,美国未能毫不迟延的将49名墨西哥国民遭拘禁的情况通知墨西哥领事,剥夺了墨西哥对这些国民提供及时救助的权利,因此违反了其依据公约第36条第1(b)款所承担的义务

——以14票对1票裁决,美国剥夺了墨西哥与49名墨西哥国民及时通讯、会见和探访的权利,因此违反了公约第36条第1(a)(c)款;

——以14票对1票裁决,美国剥夺了墨西哥34名墨西哥国民及时代聘法律代表的权利,因此违反了公约第36条第1(c)款;

——以14票对1票裁决,美国不允许对Mr.Cesar Roberto Fierro Reyna等三名墨西哥国民的定罪量刑予以审查,违反了公约第36条第2款;

——以14票对1票裁决,鉴于对公约第36条的违反和本判决第138-141段,美国有义务对相关墨西哥国民的定罪量刑进行重新审查;

——全体一致裁决,鉴于美国已承诺保证其为履行第36条第1(b)款的公约义务而采纳的具体措施的施行,该承诺应被认为达到了墨西哥提出的保证此类行为不再发生的要求;

——全体一致裁决,如果墨西哥国民在公约第36条第1(b)款下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而被判有严重的刑罚,美国应该重新审查这些定罪量刑,以便对违反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给予充分的重视

严格而言,本案不是一个关于人权的案例,主要涉及的是两国之间的领事关系、领事保护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墨西哥提出领事通知权(right to consular notification)和领事通讯权 (right to consular communication)是一项人权,因此侵犯这样的权利本身就产生了损害整个刑事程序的效果,要求法院裁定美国取消这些定罪量刑的部分或全部效力。法院认为美国对墨西哥国民定罪量刑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在定罪量刑之前的某些条约义务没有得到遵守。法院认为维也纳公约中的权利是否是人权不是本案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法院也指出,无论从公约的文本和目的,还是准备文件中,都无法支持墨西哥的主张,因此法院驳回了墨西哥关于恢复原状和取消定罪量刑的效力的请求。

判决详见国际法院网站:http://www.icj-cij.org/icjwww/idocket/imus/imusfra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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