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来文者H.S.T.是毛里塔尼亚国民,挪威拒绝给其庇护的权利,并于2004年4月14日发布命令让其离开挪威。其目前下落不明。来文者称,如果其被遣送回毛里塔尼亚,将受到酷刑和其他的残忍待遇,由此,挪威构成了对CAT公约的违反。
审理机关: CAT
详细说明:
根据CAT公约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可以审查个人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某一条款的来文,只要该个人处于该公约缔约国的管辖范围内并且该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根据第22条拥有的管辖权。在该案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来文者似乎已经离开了挪威,公约第3条禁止一个缔约国将个人遣送到另一个国家,如果有理由相信该个人在该另一个国家可能会受到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待遇。该案中,由于来文者已经不在该缔约国的管辖之下,他不可能会被该缔约国遣送回毛里塔尼亚。从而,无法适用公约第3条。对该来文进行审查不具有实际意义。委员会宣布该来文为不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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