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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GT 诉德国, (1996)21 E.H.R.R.205

时间:2009-05-15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VOGT 诉德国, (1996)21 E.H.R.R.205

时间:2009-05-15??????来源:本站??????作者:admin??????点击:
摘要: 案由: 申请人由于积极参加德国共产党(DKP)而被从其教师职位上开除,因为参加CCP被认为是违反了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忠诚义务。申请人主张,她的(由欧洲人权公约第10、11、

摘要:

案由: 申请人由于积极参加德国共产党(DKP)而被从其教师职位上开除,因为参加CCP被认为是违反了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忠诚义务。申请人主张,她的(由欧洲人权公约第10、11、14条规定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遭到侵犯,并要求得到赔偿。

审理机关: 欧洲人权法院

详细说明:

法院认为,德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10条(17比2),第11条(10比9)。

1. 表达自由;干涉;“法定”;合法目的

申请人自1979年起成为终身公务员。她在1986年由于被控违反其公务员的捍卫“基本法”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之义务而被中止工作并于次年被开除,以此作为纪律惩罚。从而,她的受到公约第10条保护的权利被侵犯,并且这种侵犯构成对该条的违反,除非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出于该条第2款所定义的合法目的,并且此目的需为“民主社会所必需”。

解释及适用国内法的权利由一国的权利机构享有。在本案中,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已经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定义了公务员的政治忠诚义务,并规定任何积极参与具有反宪法目的的党派都是违反此义务的行为。申请人必定对此法规有所知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是有所预见的。从而,本案中的干涉是“法定”的。

在本案中,捍卫“基本法”规定的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的义务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家公务员是宪法和民主的捍卫者。这一观点对德国有特殊意义,因为德国的魏玛共和国和纳粹的历史使得联邦共和国宪法建立在“能够自卫的民主”(democracy capable of defending itself)这一原则之上。基于上述背景,法院认为政府开除申请人的行为是具有公约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合法目的”的。

2.表达自由;干涉;“民主社会所必须”

法院首先重申了有关公约第10条的基本原则: 
第一, 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之基石,也是社会和个人进步和自我实现的基础条件之一。根据公约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不仅适用于那些受到欢迎、被认为是无害或是无所谓“信息”(information)和“观点”(idea),也适用于那些冒犯人的、令人震惊的或是令人不安的“信息”和“观点”。这是多元化、宽容和心胸开阔的要求,没有它们也就没有“民主社会”。表达自由固然也有一些例外,但这些例外必须被严格解释,并且任何对表达自由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有令人信服的必要性。 
第二, 根据公约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necessary)暗示了一种“紧急的社会需要”(“pressing social need”)的存在。根据公约,本法院有权就某一“限制”(restriction)是否符合公约保护的表达自由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 本法院的任务是:根据整个案情审查被申诉的干涉,并判断它是否“与之所追求的合法目的相适应”,以及一国权利机构所给出的理由是否“相关且充分”。

以上原则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院需要判断,是否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与民主社会的合法利益之间达到了平衡。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申请人的被解雇是否是出于“紧急社会需要”,以及它是否“与之所追求的合法目的相适应”。

德国的自魏玛共和国直到1949基本法颁行的历史无疑为政府对公务员的忠诚义务的要求增加了砝码。但是即便如此,该义务的绝对性仍然十分突出。每个公务员,不论其职责和职位高低,都必须宣誓遵守此义务。这就暗示,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他或她的个人观点如何,都必须对那些被当局认为是违反宪法的组织和活动无一例外的加以反对。这一义务存在于任何情景下,而不对公务与私人生活加以区别对待。这种严格的限制不仅在其他欧洲议会成员国中绝无仅有,就是在德国境内,它的实行也不是完全一致的。

法院认为,以对违反义务的纪律惩戒来开除一名中学教师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手段: 
第一, 它会对此人的名誉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德国,公务员之外的教师职位非常罕见,因而由此开除的教师几乎不可能再从事他们原先的职业。 
第二, 教师职位本身并不会涉及任何国家安全问题。风险来自于被申请人可能滥用其职位,对她的学生进行灌输或施以不当影响。然而她并没有受到此类指责。她的工作完全令人满意,并且受到学生及其家长和同事的尊重。即使在她的学校工作之外,也并无证据证明她有反宪法的言论或立场。所有的指责仅限于她是DKP的积极成员,她在其中的职位以及她在国会选举时的代表人资格。 
第三, 由于DKP并未被联邦宪法法院所禁止,申请人的活动是完全合法的。因此,尽管政府所给出的干涉申请人表达自由的理由是相关的,它却不能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证明开除她是民主社会所必须的。由此,结论只能是:将申请人以纪律惩戒手段从教师职位上开除,与该手段所追求的合法目的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它违反了公约第10条。

4.结社自由;干涉;正当化;“国家行政” 
第11条需要与第10条结合起来考虑。对个人观点的保护是第10条的目的,也同样是第11条所规定的集会和结社自由的目的。

申请人由于一再拒绝从DKP中退出(因为她认为参加该党与自己的忠诚义务并不矛盾)而被解雇。由此,本案存在对第11条所规定的权利的干涉,并且这种干涉――解雇申请人――与之所追求的合法目的是不相适应的(理由同上)。因而政府行为违反了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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