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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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案例

D诉英国

时间:2009-05-15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D诉英国

时间:2009-05-15??????来源:本站??????作者:admin??????点击:
摘要: 案由: 申请人携带违禁药品从St Kitts来到Gatwick机场,在此被英国拒绝入境并被判刑入狱。在监狱中他被诊断为患有艾滋病。在他被释放出狱之前,移民局要求他返回sk。他要求前往英国,

摘要:
案由: 申请人携带违禁药品从St Kitts来到Gatwick机场,在此被英国拒绝入境并被判刑入狱。在监狱中他被诊断为患有艾滋病。在他被释放出狱之前,移民局要求他返回sk。他要求前往英国,因为返回sk会使得他不能得到性命攸关的治疗从而会缩短期望寿命。他的这一要求被拒绝,并且在申请司法审查中也未能成功。


审理机关: 欧洲人权法院
详细说明:
法院一致认为,将申请人遣返回sk是违反公约第3条的,并判决英国予以赔偿。

1. 禁止酷刑、不人道或侮辱的对待或惩罚(prohibition of torture o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驱逐外国人(第3条)

缔约国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的进入和居住抑或是将其驱逐,这是国际法上早已确立的规则,也是与其公约(包括本公约)义务相一致的。法院注意到了申请人的不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缔约国在打击贩毒中所面临的困难。用严厉的行政手段,包括驱逐外国人,来打击贩毒,是具有正当性的。

但是,在缔约国行使其驱逐的权利的同时,它们必须遵守公约第3条,该条铭记了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正是因此,法院才在那些涉及将个人引渡、驱逐或移送至第三国的判决中一再强调,第3条绝对禁止酷刑、不人道或侮辱的对待或惩罚,并且不论申请人自身的行为是否应受到谴责,该条均适用。

2. 禁止酷刑、不人道或侮辱的对待或惩罚:在本案中的可适用性;急迫的人道主义考虑(compelling 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第3条)

上述原则适用于申请人。不论在技术层面上他是否已经进入英国,他都在那里停留过,从而属于英国的管辖权范围。因此,英国有责任保证申请人的受第3条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论他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的确,在已往适用该条的案件中,个人受到酷刑、不人道或侮辱的对待或惩罚的风险来源于那些接受国的公权力的故意行为,或是来源于非政府组织,当官方不能保障个人安全的时候。然而,除了这些情形以外,考虑到第3条在整个公约中的重要性,法院必须有足够的灵活性来确保该条在其他情形的适用。即使在那些个人受到上述对待的风险与一国当局的责任无关,或者是单独看来不违反第3条的原则的情形中,申请人的主张也应当得到法院的审查。否则,就是损害了该条的保护的绝对性。

法院将在此背景下判断,考虑到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将其遣返是否真正存在违反第3条的危险。为此,法院会根据那些呈交上来的材料,包括最近的有关他身体状况的信息来判断这种危险。

申请人的病情已处于晚期,他目前的生活状况将取决于所接受的治疗的先进程度。突然的撤销这些设备器材将给他造成最严重的后果。无疑,将他遣返会加速其死亡,因为他在sk不可能得到足够的救护。考虑到以上情况,将申请人遣返无异于不人道的对待,这是违反第3条的。

已经服刑或被驱逐的外国人原则上无权在一国逗留以继续享有该国所提供的医疗、社会保障或其他形式的帮助。然而,在本案的非常特别的情形中,再加上所涉及的急迫的人道主义考虑,遣返申请人将构成对第3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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