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Human Rights Committee/CCPR)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8条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条约机构。《公约》作准中文本作“人权事宜委员会”。
委员会由公约缔约国家18名委员组成,他们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公民,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并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委员会中,若干委员应是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委员会委员以其个人身份当选和进行工作,不代表他们所属的国家。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公约各缔约国提名,每一缔约国至多得提名2人。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就被提名人名单,在每次选举前至少1个月将这一名单送交公约各缔约国。公约缔约国家会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最多票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票从候选人名单中选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选举委员时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平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二分之一。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为有薪职,从联合国经费中领取薪俸。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包括:
①接受和审议公约各缔约国关于为实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1年内应向委员会提交第一次报告。以后每5年提交1次有关进一步情况的报告。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报告之前,先由一特设工作组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确定向该国代表提出探讨的问题,并开列一份提问单交给国家代表。委员会的会议安排在国家代表有时间征询其政府意见并取得为答复提问所需的资料以后举行。国家代表在会议上介绍报告,然后由委员会委员提问。委员会在研究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后,应作出自己的报告,并把这一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性评述送交缔约国。它也可以把这些评述连同它从各缔约国收到的报告的副本一起转交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缔约国得就委员会的上述评述向委员会提出自己的意见。
②通过对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作出一般性评述,对公约的某些条款的范围和含义作出解释,协助各缔约国实施公约条款和编写报告。
③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按照公约的规定,只有在提出指控的缔约国和被指控的缔约国都曾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这种指控的条件下,委员会才能接受和审议这种指控。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公约的规定,应先用书面通知该缔约国注意此事项。在收受国接到第一次通知后6个月内尚未将此事项处理得使双方满意的情况两国中任何一方有权以通知方式将此事项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在认定此事项已用尽所有适用的国内救济措施后可予受理。委员会召开秘密会议审议通知,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如果未能取得使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委员会在征得各有关缔约国的同意后可指派由5人组成的和解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求得友好解决。和解委员会在详尽审议后,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提出其报告,并通过他转送各有关缔约国。如果此一事项已得到友好解决,和解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应限于对审议情况作一简短陈述,如果未能得到友好解,和解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则应说明它对于各有关缔约国间争执事件的一切有关事实问题的结论,以及对于就该事件寻求友好解决的各种可能性的意见。委员会审议国家间指控的程序于1979年生效;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向委员会提出过对另一个国家的指控。
④接受和审议个人声称其人权遭到公约缔约国侵害的来文。按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委员会在本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该国管辖下的个人来文的条件下,可以接受和审议涉及这个国家的个人来文。来文必须具名。来文应由受害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送交。只有在认定来文没有滥用呈文权,符合公约的规定,来文所述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和该个人已用尽可适用的国内救济办法以后,委员会才可受理来文。委员会一旦认定来文可以接受,即应提请被控违反公约规定的缔约国注意,请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澄清,并说明是否已为解决问题采取了任何行动。缔约国必须在6个月内对此作出答复。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审议来文,审议后将委员会的意见分别通知缔约国和个人。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也可提出他个人的意见。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也不是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它的决定只是“意见”,而不是“判决”,对有关缔约国没有拘束力。
委员会网站: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CPR/Pages/CCPRIndex.aspx